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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仓储合同纠纷案结果出炉 原告开元公司撤诉

2019-12-27 11:51  来源:证券日报网 曹卫新 兰雪庆

    本报记者 曹卫新 见习记者 兰雪庆

    自2018年3月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后,近日,连云港(601008)与江苏开元国际集团石化有限公司(简称:开元公司)的仓储合同纠纷案已有最新进展。

    据悉,原告开元公司已于2019年12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中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中色公司)、被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港务分公司(原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东联港务分公司,简称:东联港务分公司)、被告连云港的起诉。

    回顾事件始末,原告开元公司民事起诉状陈述的案件事实与理由为2013年7月19日至2016年7月13日期间,原告与被告一的中色公司共签订四份《代理报关及仓储委托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一为港口货运代理,办理通关、检验检疫、入库、仓储、发运等事宜。

    2013年8月2日,开元公司将涉案的货物交给被告二的东联港务分公司仓储,被告二出具正式货物入库单。截止2017年3月31日,被告一和被告二定期向原告汇报货物库存数量,均显示库货物数量与入库数量一致,开元公司也不定期安排人员去仓库现场检查,货物也都保存在被告二的仓库内。2017年10月25日,开元公司通知被告一、被告二,要求交付货物,但被告一、被告二拒不交付涉案货物。

    据此,原告向受理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一是判令三被告向原告交付5000湿吨南非铬矿粉矿和4906湿吨马达加斯加铬矿(块),如被告不能交付上述货物,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974万元;二是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被告三的连云港应与被告二共同承担交付货物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期间,东联港务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案件移送上海海事法院审理。

    根据上海海事法院审理情况,原告开元公司与被告中色公司、被告东联港务分公司、被告连云港的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受理,该院于同年4月13日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海事法院审理,上海海事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上海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

    根据裁定结果,本案案件受理费14.02万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7.01万元,由原告开元公司负担。连云港表示,依据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次诉讼案件的裁定,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编辑 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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