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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供应能享啥税收优惠?丨助力企业政策指南④

2020-02-25 10:07  来源: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

    近期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供应方面主要有以下几项。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5、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下面通过一组问答详细了解下吧。

    1、问: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享受税收优惠需要留存备查资料。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需要留存什么资料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明确,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扣除政策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也属于优惠政策管理方面的内容,因此参照46号公告的规定,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2、问:我公司是一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生产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应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3、问:我是一家快递公司,现在是小规模纳税人。此前月销售额一直不足10万元,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最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家的网购量大增,我们1-2月份销售额都已经超过30万元了。那我现在是不能享受免税了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因此,你公司1-2月份取得的上述收派服务收入,无论其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均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4、问:纳税信用C级的企业可以享受这次针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纳税信用C级的企业已被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5、问:请问分拣服务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政策吗?

    答: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因此,你公司提供的上述分拣服务,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6、问:我公司是一家航运企业,近期安排货船将医用手套、防护服等医疗防控物资和一批粮食运至武汉周边。请问,我公司对此取得的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因此,如果你公司运送的货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则相应取得的水路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7、问:我公司是国家发改委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2月份可以去税务局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因此,你公司可以在2月份纳税申报期内,先完成2020年1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然后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经济日报记者 董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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