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两会报道组 吴晓璐 田鹏
3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向大会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最高法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向大会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最高检报告”)。
整体来看,今年的“两高”报告再次释放严惩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强烈信号,聚焦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突出违法犯罪行为,以司法之力重拳整治市场乱象,切实筑牢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防线。
“‘两高’报告连续多年提及严惩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这充分彰显了‘两高’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维护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也切实回应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殷切期盼。”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维护资本市场秩序
在2025年工作回顾中,最高法报告提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会同中国证监会出台意见,协同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审结涉证券、期货、基金等案件2.5万件,同比增长53.6%。严惩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某上市公司虚增营收11亿元,法院依法判处实际控制人有期徒刑六年,判令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7.7亿元。
去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聚焦投资者保护、规范市场参与人行为、强化司法行政协同等,提出23条意见。
最高检报告提出,会同中国证监会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起诉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发行等证券犯罪418人。
去年2月份,中国证监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8宗证券违法犯罪指导性案例,包括4宗证券刑事犯罪案例和4宗证券行政违法案例,彰显“零容忍”、严监管理念,以及依法从严惩治证券犯罪的司法态度。
方燕表示,财务造假、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是长期影响资本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的“毒瘤”。从“两高”报告中能够明确看出,“两高”高度重视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工作。
“打击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一直是‘两高’的重要工作。”全国政协委员、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杨成长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证券市场加强制度性建设,核心是运用法治力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相关部门已对资本市场涉及刑事、民事、行政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完善。另外,相关部门还结合证券市场案件特点,不断推进证券市场法治建设。
强化全链条惩治力度
财务造假是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之一。从行政执法来看,证监会数据显示,2024年至2025年,证监会累计查办财务造假案件159起,作出行政处罚111起,罚没金额81亿元。会同相关部门坚持惩首恶和打帮凶并重,对43起案件大股东和实控人严肃追究责任,对配合造假的第三方坚决以行政违法共犯方式严惩。
近日,证监会主席吴清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上表示,证监会将进一步严肃市场纪律,多措并举提升惩防效能。一方面,夯实治理强预防。推动出台上市公司监管条例,抓紧落地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切实加强保荐代表人监管,加快建设财务造假线索发现中心和第三方配合造假监测预警机制。另一方面,严惩造假强震慑。进一步加大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查处力度,对第三方配合造假强化一体打击,严格落实造假公司强制退市要求,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坚决破除财务造假“生态圈”。
多位两会代表委员认为,需要进一步加大对财务造假的刑事处罚力度,并加强全链条追责。全国政协委员、中泰证券总经理冯艺东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财务造假的危害极大,一方面严重破坏了我国资本市场的生态环境,另一方面也对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侵害。而财务造假者堪称整个资本市场的“害群之马”,因此对这类责任人必须予以严厉惩罚。“当前,财务造假相关责任人已需承担刑事责任,建议进一步加大对财务造假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冯艺东表示。
“第三方存在配合实施造假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财务造假链条上的主要责任人、串通造假人等,应大幅提高其违法成本,并强化民事赔偿,让试图造假者和协同造假者不敢再犯。最终目标是形成“伸手必被捉、违法必重罚、受损有赔偿”的完整闭环。
在加大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刑事处罚力度的同时,代表委员纷纷表示,应进一步完善集体诉讼制度,结合实际需求研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等,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
为了推动司法更好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方燕认为,可以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希望“两高”进一步强化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结合实际需求研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支撑。二是建议“两高”针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发布典型指导案例,以此统一全国司法裁判标准,规范相关案件的审判、检察尺度,让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无处遁形,真正发挥司法威慑作用,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针对资本市场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发布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并赋予其刚性约束,要求被建议单位和主体严格整改,同时接受“两高”的持续监督,强化司法建议与检察建议的威慑力和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