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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重磅发布!

2025-12-18 19:35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杜雨萌

    12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对外发布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提出,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国务院国资委监督追责局负责人介绍,相较于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简称“37号令”),《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更加突出追责情形有效覆盖。聚焦企业共性问题,完善无关多元、多层架构、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转包和违反规定分包等责任追究情形,将责任追究情形由11个方面72种,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另外,《办法》更加突出责任追究扶正作用。增加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强化中央企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创新等领域探索性试验、先行先试的保障,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从内容上看,《办法》共分8章91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总则。一是规定《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定义。二是明确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依法依规问责、坚持客观公正定责、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等5项原则。三是强调在责任追究工作中,深入调查违规情形背后存在的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利益输送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问题线索。

    (二)责任追究范围。明确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金融业务、科技创新、资金管理、产权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3个方面98种责任追究情形。

    (三)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认定。一是规定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程度划分,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二是规定其他不良后果分类,分为一般不良后果、较大不良后果、重大不良后果3类,对应违规情节较轻、较重、严重,以及影响主要在涉事企业、行业或中央企业整体、社会和国家3个层面。

    (四)责任认定。一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划分,根据工作职责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二是明确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的条件和程序,从组织科技研发、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等方面规定免责的情形。

    (五)责任追究处理。一是规定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等6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二是明确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理的情形,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理的程序。三是明确重大决策终身问责,规定相关责任人已经退休、调任、离职的责任追究处理方式。

    (六)责任追究工作职责。一是明确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二是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明确国务院国资委内设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具体工作方式。三是规定有关人员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七)责任追究工作程序。一是规定开展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的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或调查、处理和整改等。二是明确整改要求,中央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严守依法合规经营管理底线。对企业经营行为中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衔接的风险防范长效机制。三是规定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加大信息化手段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运用力度。

    (八)附则。一是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明确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地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二是明确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三是明确本办法负责解释的主体、生效条款等规定。

    国务院国资委监督追责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务院国资委将坚决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持续推进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形成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提升综合效能,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氛围,通过精准追责推动中央企业在依法合规的轨道内高质量发展。

(编辑 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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