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韩昱)财政部11月21日发布消息称,为支持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7号)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财库〔2013〕7号)等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显示,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开办机构(以下简称“开办机构”),应当按照该通知规定,自2026年6月份起,开办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即为在本机构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养老金投资者,提供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相关服务。
开办机构在养老金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前,应当为其开立个人养老金专用国债账户(以下简称“养老金国债账户”),用于记录养老金投资者购买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期次、数量以及持有变动等情况。养老金国债账户应当与投资者本人的养老金资金账户绑定,资金往来、领取条件和税收政策遵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规定。开办机构注销养老金投资者在本机构开立的养老金资金账户前,应当确认对应的养老金国债账户中无未到期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并注销对应的养老金国债账户。
《通知》明确,各开办机构养老金专属额度分配比例按季度调整。首次分配比例根据各开办机构已开立所有养老金资金账户中未投资金额的比重确定,后续每季度根据各开办机构上一季度向养老金投资者售出储蓄国债(电子式)金额的比重确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月向财政部提供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缴存、投资情况,支持做好额度分配管理工作。
(编辑 李家琪 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