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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勇
《证券日报》记者4月14日从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获悉,为支持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展,适应资本市场改革新规,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规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日前已对《辽宁省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据了解,此次修订,主要是增加了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助条件和补助标准等相关条款。
据修订后的《办法》,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将按照不同阶段给予费用补助。其中辅导备案阶段200万元,正式申报阶段200万元,完成注册阶段400万元。在本次政策修订前,已完成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0万元补助。
此外,有上市进程终止撤回的企业撤回后重新转板申报,不再按阶段受领补助资金,完成注册后按照最终上市板块对应补助标准一次性补齐差额,如已受领补助资金超过补助最高标准则不再发放。
(编辑 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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