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琪
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8日。
早在2015年1月份,人民银行与原保监会联合印发了2015年第3号公告(下称“3号公告”),允许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资本补充债券补充附属一级资本,为保险公司增强资本实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供了重要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通知》起草说明称,近年来,我国保险行业持续发展,对保险公司资本结构和资本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监管部门也不断加强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资本监管。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风险抵御能力,拓宽保险公司核心资本补充渠道,优化保险公司资本结构,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共同起草了《通知》。
从主要内容来看,《通知》在3号公告框架下,对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了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定义和发行、信息披露、登记托管的相关要求。二是规范了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相关条款,包括减记和转股条款、利息取消条款等,还明确了减记和转股的触发事件。三是取消了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强制评级要求。四是强调保险公司应当提升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市场化定价程度,丰富投资者类型,提高保险公司的资本质量。五是从宏观角度出发,对保险公司发行包含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在内的资本补充债券实行余额管理。
(编辑 白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