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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拟规定:这类公司赴国外上市须审查!

2021-07-12 14:18  来源:人民网

    征求意见稿提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者(以下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此外,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征求意见稿明确,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另外,对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运营者应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活动、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上市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的风险;

    (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五)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或出境的风险;

    (六)国外上市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国外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

    (七)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数据安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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