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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保险中介市场乱象 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2020-11-24 06:3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进一步促进保险中介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协调统一,巩固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银保监会昨日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下称《规定》),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有关要求散见在不同的文件之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业内人士表示,这些问题引发了一系列以监管套利为目的的保险中介市场乱象,包括虚构业务套取费用、挪用截留保费、编制虚假数据等。《规定》将以前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进行修改整合,统一了监管尺度,从源头上打消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冲动,有助于肃清市场风气,引导行业恢复健康优良的经营秩序。

    《规定》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规章进行规范调整,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涉及机构多、人员广。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00万人。

    《规定》提高了保险代理人的市场准入门槛。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方面,《规定》强化对股东的审查,对股东的出资能力作出要求,并把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最低注册资本提高至2000万元。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方面,《规定》要求其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并且有同主业相关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在从业人员方面,《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均不得另行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管的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规定》首次提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鼓励探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经营效率。

    同时,《规定》取消了现行规定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银行除外)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设置。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取消许可证有效期设置,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举措。这将激发企业活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实现扶优限劣。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尽快出台系列配套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要求,防控风险、治理乱象,扎紧制度笼子,维护平稳健康的保险中介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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