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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2018-11-23 23:54  来源:证券日报 包兴安

    ■本报记者 包兴安

    昨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表示,自2018年7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28.06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0.99元/立方米。

    2018年4月份至6月份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27.35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0.97元/立方米。

    与此同时,三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表示,新增加浙江舟山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新奥(舟山)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8年8月7日。

    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山东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进口规模由300万吨/年调整为600万吨/年。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进口税收政策管理,财政部还发布通知,对免税业务统一管理等7项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补充。财政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免税业务统一管理等7项进口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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