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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主播偷逃税超千万上热搜 专家:要对带货主播合同进行监管

2021-11-23 15:21  来源:中国网

    22日,网红主播朱宸慧、林珊珊因偷逃税被罚登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的通报,二人因偷逃税款,将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分别计6555.31万元和2767.25万元。

    2019年至2020年,朱宸慧、林珊珊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分别偷逃个人所得税3036.95万元、1311.94万元。税务部门依法对朱宸慧和林珊珊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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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11月22日发布雪梨(本名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案件情况。图片来源:杭州市税务局官网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企业税务研究中心主任樊勇表示,税务部门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偷税行为的规定,补交税款和滞纳金,并可以处0.5至5倍之间的罚款,对带货主播依法治税、依法征管,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赵早早表示,此次税务部门的处罚彰显了税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直播带货是新时期涌现的新业态,带货主播作为新职业,从业者有责任和义务遵循法律规定,“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樊勇告诉记者:“主播带货所得收入,如果是个人行为,属于劳务性质收入,按照综合个人所得税率3%至45%七级累计税率进行征收;如果是按照独资企业与销售方签订合同,则按照5%至35%五级累计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征收。纳税人要按照实际情况依照个人所得税进行申报纳税。”

    简单来说,朱宸慧、林珊珊就是通过以独资企业的名义缴纳税款而达到偷逃税的目的。

    樊勇指出,税收按照属地进行管理,而主播带货的货品则是在网上进行申报,使传统的属地管理原则较难实现,这是直播行业的监管难点,也是平台经济带来的。因此需要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包括对个人主播的合同进行监管。

    北京岳成律所律师刘佳音认为,直播带货中,直接向商家或平台收取费用的个人主播税务风险较大,“个人主播收入主要来源是商品坑位费和销售佣金,与明星偷逃税款的方式类似,比如利用阴阳合同掩盖真实金额,或者注册个人工作室将个人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再通过利润分配或者清算注销的方式从企业中拿回”。

    刘佳音指出,对直播带货领域的税收管理,我国《电子商务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均要求平台向税务机关如实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涉税信息,提示直播间运营者如实申报收入。

    检查中,税务部门还发现李志强涉嫌策划、实施和帮助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并干扰税务机关调查。目前,税务部门已依法对李志强进行立案检查。策划、实施和帮助他人偷逃税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对此,刘佳音表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之前出现的某明星偷逃税款的案件中,帮助其逃避纳税义务的经纪人被处以偷税总金额0.75倍的罚款处罚。”刘佳音说。

    赵早早建议,对直播带货等新行业建立多部门联合管理模式,同时,明确纳税人类型和纳税人标准,建立纳税人申报监控机制,还应加强监管,普及税法知识等。

    “直播从业者遍及全国各地,普遍缺乏专业的税务知识。”刘佳音认为,税务机关应加大对直播行业税收政策的宣讲力度,向直播行业的公司及从业人员进行普及税收知识,提高其依法依规纳税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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