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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份回购制度落地 8种回购违规行为被界定

2018-12-29 02:39  来源:证券日报 左永刚

    ■本报记者 左永刚

    12月28日,全国股转公司按照《公司法》修改的相关精神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制定了《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回购办法》)。

    基于赋予公司更多自主权、简化回购实施程序的考虑,《回购办法》对挂牌公司回购股份不设前置审查程序,挂牌公司依法依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即可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回购专用账户并开始回购,无须全国股转公司审查确认。

    针对新三板市场特点,《回购办法》匹配了相关特色制度安排:一是针对新三板的交易制度,规定了竞价和做市两种回购方式。挂牌公司应当结合其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其实施回购的具体方式。二是针对新三板目前流动性待加强、挂牌公司股权较为集中的特点,为防范竞价转让方式下“变相定向回购”等问题,《回购办法》针对竞价方式回购,建立了回购实施预告制度和禁止董监高、控股股东等参与回购制度。三是针对做市方式回购,规定做市商在回购期间出现相关负面行为的,将从重处罚,引导做市商在挂牌公司回购期间积极合规做市,提高报价质量。四是针对无收盘价的公司,《回购办法》规定其不得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此类公司的回购需求可通过要约方式实现。

    为保证挂牌公司规范有序地实施股份回购,防止在回购过程中出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等损害公司和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回购办法》借鉴境内外成熟市场的做法,明确了相应制度安排。一是加强针对回购行为的市场监察,对回购专用账户和股份回购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二是明确“叫停权”,《回购办法》规定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股份回购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挂牌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要求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三是细化违规情形,《回购办法》规定了违反回购专户管理制度、违反回购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忽悠式回购”等8种股份回购典型违规行为,为后续监管处理明确了规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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