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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强化年报披露 主动摘牌仍需披露年报

2018-12-25 23:35  来源:证券日报 左永刚

    ■本报记者 左永刚

    12月25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在2018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事项提出具体要求。

    同时,对无法按期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的处理措施做出规定:无正当理由未能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将给予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未能在2019年6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

    按期披露年度报告是挂牌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近年来,新三板市场不按期披露年度报告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挂牌公司在逐年增加。2016年至2018年,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期披露年报的挂牌公司分别为61家、480家、459家,三年累计达到1000家;在规定期限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按期披露年报应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挂牌公司分别为2家、41家、103家。

    同时,为了避免部分挂牌公司通过提交终止挂牌申请规避年报披露义务,《通知》做出以下针对性安排:挂牌公司申请主动终止挂牌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但已在期满后两个月内补充披露。全国股转公司自2019年4月15日起不受理未披露年报的挂牌公司的主动终止挂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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