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晓璐
4月7日,证监会制定的《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规定》在系统梳理境内外立法、司法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回应市场关切,进一步明确了大股东、董监高短线交易有关监管安排。
《规定》主要内容有四方面:
一是明确适用主体和券种范围。规定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和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的,需遵守短线交易制度。规定“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存托凭证、可交债、可转债等,细化明确监管要求。
二是明确持股和交易时点的认定计算标准。规定买卖时点为证券过户登记日,大股东持股比例按同一上市、挂牌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境外投资者不同渠道持有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等,与有关规定做好衔接。
三是明确豁免适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授权并结合监管实践,明确优先股转股,ETF认购与申赎,股权激励有关授予、登记、行权,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13种豁免情形,支持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同时规定相关情形如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
四是对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包括内外资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以便利交易,促进对外开放和中长期资金入市。同时,明确如果上述产品或组合无法实现独立规范运作或者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
业内人士表示,《规定》严格遵循《证券法》第44条精神,充分吸收借鉴境内外立法、司法和监管经验,总体切合市场实际发展和监管需要。一是有利于明确监管要求。《规定》明确了短线交易规制范围、持股计算等,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交易行为,稳定市场预期。二是有利于支持市场发展。《规定》根据《证券法》授权,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明确豁免适用短线交易的情形,有利于支持相关业务发展,提升制度包容性和适应性。三是有利于提升交易便利性。对于依法设立、运作规范、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外专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产品,明确按照产品或组合计算持股数量,有利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促进对外开放,激发市场活力。
中泰证券认为,新规带来流程简化、现金流盘活、预期稳定三重利好,降低了企业合规成本,提升激励对象真实获得感,让股权激励真正发挥人才与资本纽带作用。此次监管完善既严守从严底线,又以清单式豁免释放政策红利,推动A股形成更加良性生态。
(编辑 乔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