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晓璐
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正式落地。1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
《指引》《操作细则》明确了业绩比较基准选取和使用的基本要求,重点压实了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责任,同步完善基金托管、销售、评价等各方职责,以此构建围绕业绩比较基准的全链条、多维度管控机制。
据记者了解,为稳妥推动行业机构落实新规,更好引导公募基金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提升投资者获得感,证监会还将会同基金业协会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推动平稳过渡。指导行业机构在规则过渡期内,稳妥做好存量产品的基准优化变更工作,使基准更加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和基金实际风格,确保不对市场稳定造成影响。二是配套建立基准库。基金业协会已建立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基准库未来将用于鼓励、引导行业机构规范选取表征权益资产的基准要素。三是明确薪酬考核细则。基金业协会近期将修订出台薪酬考核规则,细化基金经理薪酬考核具体指标要求,全面强化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绑定关系。
直击“风格漂移”等行业痛点
2025年5月份,证监会印发《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坚持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提出了围绕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系列改革措施。《指引》和《操作细则》出台,标志着《行动方案》又一重要成果落地。
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产品定位和投资目标而为基金设定的业绩参考标准,可以发挥“锚”和“尺”的功能作用。其中,“锚”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明晰投资风格、约束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稳定性,防止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漂移”;“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衡量基金是否跑赢市场,并据此对基金公司高管和基金经理进行考核。
从监管实践看,当前我国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在制度安排和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设定不精准,基准与策略“两张皮”,部分基金产品设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不体现产品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简单选取宽基指数作为基准,与产品实际投资风格脱节;使用不规范,名为“业绩比较基准”,但实则不用于业绩考核评价;管理不严格,一些管理人尚未建立覆盖业绩比较基准的内控机制,托管、销售等外部机构也未有效监督和使用基准,部分基金经理投资容易偏离既定策略和方向,甚至出现“风格漂移”情形;投资者整体获得感不强,部分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业绩大幅偏离业绩比较基准,对投资者获得感造成较大影响。
《指引》《操作细则》的发布,有助于健全基础制度,构建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专门性、系统性制度,填补公募基金监管规则的空白,推动境内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管理更加规范化;有助于行业坚守信义义务本源,《指引》直击“风格漂移”“基金盲盒”等行业痛点,通过强化基准约束,引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更加注重投资纪律,减少短期博弈,专注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健回报;有助于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公募基金形成更加稳定清晰的投资风格,更好发挥公募基金的价值投资工具属性,成为机构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的有效工具,赋能基金投顾业务发展,为资本市场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有助于引导投资者理性客观看待基金投资收益,新规通过明确基准定位、优化展示披露,培育投资者长期投资理念,让投资者明白基准是衡量基金经理主动管理能力的标尺,而非市场热点或短期收益。
强化基准对投资的约束作用
具体来看,《指引》《操作细则》重点内容有四方面。
一是突出基准对产品的表征作用。一方面,《指引》《操作细则》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充分体现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与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另一方面,要求管理人根据产品定位、投资风格和业绩比较基准任命具备相关管理经验的基金经理,且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化,不得仅因基金经理变化、市场短期变动、业绩考核或者排名而变更基准。
二是强化基准对投资的约束作用。有效发挥业绩比较基准“锚”的作用,杜绝“挂羊头、卖狗肉”“风格漂移”等问题。要求管理人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纠偏和问责等全流程管控机制,为业绩比较基准发挥功能作用提供保障。提高基准选取的决策层级,由公司管理层对基准选取进行决策,并对选取基准承担主要责任。强化内部监督力度,由独立部门负责监测基金偏离情况,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偏离进行判断,从而对投资形成监督约束。
三是发挥基准对考核的指导作用。《指引》《操作细则》落实《行动方案》有关精神要求,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考核指挥棒作用。一方面,明确管理人应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体现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在衡量主动权益基金业绩时,管理人应当加强与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另一方面,规范基金评价评奖机制,改变全市场排名导向,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以更加科学客观地衡量基金投资业绩、风险控制能力和风格稳定性。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评价机构在进行权益类基金投资业绩排序或者排名时,应当结合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合理分类。
四是强化基准的外部监督。在托管监督方面,切实发挥托管人的监督复核职责,明确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基金合同审核、基金投资风格库复核、权益类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监督、信息披露复核等责任。在销售展示方面,考虑到基金销售展示是投资者了解基金的直接环节,要求管理人、销售机构展示基金业绩的同时,应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方便投资者进行比较。在信息披露方面,规范基金合同、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对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内容,提高基金投资运作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