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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修订股票上市规则 禁止上市公司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2022-01-08 00:54  来源:证券日报 昌校宇

    本报记者 昌校宇

    1月7日晚,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落实新证券法、国发14号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等上位规定新要求;进一步调整内部章节顺序,提升规则体例简明性、易读性;上移部分运行成熟的下位规则及过渡性通知的规范内容;回应市场关切,规范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优服务,办实事,减轻上市公司负担。

    具体来看,为进一步明晰监管对象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本次修订采用《信披办法》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定义,并进一步拓展范围,由股东拓展到存托凭证持有人,由收购人拓展到其他权益变动主体,由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拓展到破产事项有关各方。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新证券法精神,充实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基础上,上市规则新增“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同时,新增自愿信息披露需符合持续性和一致性的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国发14号文关于抓住“关键少数”的要求,上市规则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节,强化其各项义务;进一步明确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要求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规范。

    为明确违规买入股份表决权限制安排,落实新证券法,上市规则新增规定,股东违规超比例增持的股份在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上市公司不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实新证券法,上市规则新增独立董事、持股1%以上股东及其他符合条件股东征集投票权、提案权的规范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披露要求。

    为防范资金占用等恶性违规行为发生,严格落实证监会监管要求,上市规则明确禁止上市公司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此外,上市规则落实《信披办法》要求,进一步强化董监高责任,明确董监高应当对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保真,同时完善其异议声明机制;明确董事、监事无法对定期报告保真的行为应当与其在董事会、监事会表决行为保持一致。

    上市规则还根据新证券法对于中介机构资质相关规定的调整,明确保荐人应当为具有保荐业务资格和沪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其他中介机构需符合新证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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