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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祥:
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0号)决定对你没收违法所得1,413,835.03元,并处以4,241,505.09元罚款。上述处罚决定书送达生效后,你提起行政诉讼。现相关行政诉讼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但你至今未按规定缴纳罚没款。
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清罚没款。罚没款汇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162),并将汇款凭证传真至证监会稽查局备案(传真010—88060041)。逾期不缴,我会将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申请执行的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对本催告书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辫权。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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