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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重大资产重组 行政许可申报相关问题答疑解惑

2019-08-07 03:48  来源:证券日报 侯捷宁

    ■本报记者 侯捷宁

    8月6日,《证券日报》记者从中国证监会获悉,为了给并购重组申请人提供便利,证监会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规范性的说明》(简称《说明》),《说明》对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报中的常见问题,就相关申请材料的规范性作出具体说明。

    《说明》细化了重组报告书、重组协议、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的签字盖章要求。

    根据《说明》要求,上市公司收购涉及互联网、影视娱乐、出版、传媒、游戏等领域的境外资产,应披露是否需要中宣部、中央网信办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如需要,须提供审批文件。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受理是行政许可程序的“第一站”,一直以来,并购重组受理工作注重透明、高效,已实现审核进展公开、申请材料目录公开等。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组上市的,《说明》要求应提供拟购买资产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证明及纳税申报表。如确实无法提供由当地税务主管机构出具的纳税证明,也可提供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其他纳税证明文件,如《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涉税证明》、《税务违法记录证明》等。如拟购买资产注销部分资产,无法提供相关纳税申报表,应由独立财务顾问提供说明文件,同时提供清税证明。

    对于前次重组申请不予核准的公司,《说明》明确,若重新提交重组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申请人对导致前次未通过并购重组委事项的落实情况说明及有关本次重组申请的董事会决议。如果重组方案有重大修改,需要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应提供相关决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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