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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将可纳入港股通交易

2019-08-03 06:39  来源:证券时报

    为进一步完善互联互通机制,明确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股票纳入港股通股票的具体安排,沪深港交易所就在港上市的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股票首次纳入港股通股票范围时须满足的条件达成一致意见。沪深交易所就此对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在8月2日分别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2014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和香证监会发布的联合公告规定,港股通股票范围原则上包括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市值50亿港元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的成份股,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其中可能存在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股票。

    考虑到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的内部治理、股东权利等存在特殊性,在港股中也属于新品种,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沪深港三所共同研究评估,拟定了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股票首次纳入港股通股票的具体要求。

    此次发布的意见稿提出,在联交所上市的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股票(A+H股上市公司的H股除外),除需满足现有港股通股票纳入条件外,在首次纳入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满足稳定交易期时长,即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在香港上市时间需要符合“6个月+20个港股交易日”条件;二是达到一定的市值要求,即最近183日中的港股交易日日均市值不低于200亿港元;三是符合流动性安排,即最近183日港股总成交额不低于60亿港元;四是满足合规要求,即股票上市后,股票发行人和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未因违反企业管治、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规定,而受到联交所公开指责、其他公开制裁或者触发不同投票权终止的情形。

    Wind统计数据显示,自联交所在2018年上半年开始接受“同股不同权”公司在主板上市后,目前“同股不同权”已经挂牌的公司有小米和美团两家。

    意见稿提出,下一步,沪深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各方意见,对相关业务规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履行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后正式向市场发布。未来,沪深港三所将继续密切合作,共同完善互联互通机制,推动两地资本市场的协同、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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