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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修订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2018-12-20 13:04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朱宝琛

    《证券日报》记者12月20日获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国结算对《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修订,并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此次《指南》修订内容包括调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命名规则,调整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业务要求。而为统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要求,删除关于托管人结算模式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应由产品管理人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申请配发信用账户号码的要求,统一由证券公司受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业务。

    关于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申请材料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明确了收购公司股份的部分情形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为此修订了相关内容。此外,考虑到挂牌公司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因此明确了挂牌公司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申请材料,增加了相关内容。

    进一步简化业务申请材料。具体看,一是银行理财产品开立证券账户,不再要求提交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成立公告、资金到账证明文件,为此修订相关条款;二是企业年金开立证券账户,不再要求提交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复印件,为此修订相关条款;三是因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增加了委托人信息采集相关栏目,资管产品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证券账户时,不再要求在业务申请表“产品简称”一栏填写委托人名称,为此修订相关条款。

    关于修订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方面,一是删除原指南中附录1中的《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适用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附录12《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附录13《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附录14《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申请表》;二是在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增加采集委托人名称、委托人主要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填写栏目;三是为适应以后开展“沪伦通”等跨境业务,在相关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增加“境外银行”,作为一类新的机构类型;四是因配合落实全国股转系统账户体系优化项目,在相关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增加“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勾选项;五是因要求港澳台投资者使用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开立证券账户时,同时填报通行证号码作为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此在《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自然人)》中增加辅助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填写栏目;六是为了方便数据统计,将原先归集到“其他”类别中统计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单独作为一种产品类型。为此在《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产品)》中增加“基本养老保险金”,作为一类新的产品类型。

    其他修订内容方面,一是明确了特殊机构及产品添加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的相关业务安排,为此增加相关条款,其他条款依次顺延;二是明确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信息核查系统”查询机构投资者名称变更情况,将查询的变更信息截屏(加盖申请人公章)作为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为此修订相关条款;三是对于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不变但其名称发生变更的情况,明确了变更业务申请材料,为此增加相关条款,其他条款依次顺延;四是进一步为上市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方式,明确上市公司不仅可以赴相应市场柜台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还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开户申请,为此增加相关条款;五是修订附录21信息录入规范,删除关于旧版营业执照号码录入的相关示例。

    此外,中国结算相关负责人介绍,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证券账户业务调整的工作安排方面,2019年1月1日前,中国结算仍按照现行业务规则采用打标识的方式开立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2019年1月1日起,中国结算将按照“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类型开立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同时不再提供投资者普通账户转换成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的业务。

    因技术系统升级,中国结算将于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月1日非交易日期间暂停受理特殊机构及产品开户申请。对于2018年12月28日日终未审核通过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开户申请,中国结算将予以终止办理。如开户申请人重新提交开户申请,需按照新修订的《指南》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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