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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伦通再出配套规则 发行人董事须履行七项承诺

2018-11-17 00:53  来源:证券日报 朱宝琛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距离沪伦通“通车”的时间越来越近,相关配套规则正密集推出。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继11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等8项业务规则发布后,11月16日,上交所又发布了《沪伦通临时公告格式指引适用指南》、《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一起发布的还有《关于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投资者通过权益信息披露系统申报披露权益信息的通知》。

    上交所表示,制定《沪伦通临时公告格式指引适用指南》,是为了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便利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并披露公告。《指南》本身不构成信息披露标准,沪伦通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如沪伦通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暂行办法》要求披露重大交易、关联交易事项公告的,可以按照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公告格式要求、披露惯例编制并披露,或者参照上交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规定的相应公告格式指引编制并披露。

    再比如沪伦通境外发行人、存托人披露中国存托凭证权益分派、现金红利发放公告的,应当按照上交所规定的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编制并披露等。

    根据《关于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投资者通过权益信息披露系统申报披露权益信息的通知》,沪伦通境外发行人的投资者,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及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通过上交所“权益信息披露系统”申报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相关信息。

    《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声明”部分,要求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说明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境外发行人的董事,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境外发行人从事“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等六种行为之一,致使境外发行人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承诺”部分共七条,包括“本人在履行境外发行人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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