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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发布《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2018-06-15 19:15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朱宝琛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扩大开放,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安全高效启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今日正式发布《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按照相关规定,存托凭证应当在中国结算集中登记、存管和结算。《规则》对存托凭证试点登记、存管和结算业务进行了规范,为创新企业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奠定了制度基础。

    需要说明的是,适用范围方面,《规则》主要对创新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进行了规范。收费标准方面,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标准原则上比照人民币普通股票(以下简称“A股”)相应收费标准执行,原A股按面值收取的费用均调整为按照份额收取,单位相应调整为“元/份”,费率不变。质押业务方面,试点初期,本公司暂不受理存托凭证质押登记业务,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下一步,中国结算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在《规则》框架下,进一步发布存托凭证业务指南,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准备工作,确保创新企业发行存托凭证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平稳落地、稳健运行。

    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投资者问答

    问:投资者参与存托凭证业务是否需要新开立证券账户?

    答:不需要。投资者通过现有人民币普通股票(以下简称“A股”)账户参与存托凭证交易结算业务,不需要新开立证券账户。

    问:投资者是否可以提取所持有的中国存托凭证对应境外基础证券的纸面股票?

    答:不可以。试点阶段,投资者所持有的中国存托凭证,只能在A股市场交易,暂不允许跨境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也不可以提取为境外基础证券的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投资者持有的存托凭证可以办理哪些非交易过户业务?

    答:试点阶段,存托凭证可以办理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变更登记、继承离婚所涉证券变更登记、投资者向基金会捐赠、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投资者证券划转等非交易过户业务,原则上参照A股相关业务办理。

    问:投资者是否会出现在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中?为什么?

    答:不会。投资者持有的是存托人签发的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存托凭证,而境外基础证券实际持有人为存托人,因此,投资者会出现在我公司提供给存托人的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之中,但不会出现在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中,而是以存托人或其委托的托管人名义出现在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中。

    问:境外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不显示存托凭证持有者(投资者),是否影响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

    答: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保障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存托人应当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派发红利、股息等权益,并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表决权等权利。

    问:中国存托凭证业务有哪些公司行为?以什么币种结算?

    答:本公司提供的中国存托凭证公司行为服务主要包括现金红利发放(不含选择权)、送红股(转换为存托凭证)、配股(转换为存托凭证)和网络投票等,相关业务均根据存托人申请,参照A股相应业务办理。

    问:上述公司行为涉及的资金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答:试点阶段,本公司暂不提供其它特殊公司行为等服务,待业务平稳运行后,根据市场需求逐步增加对相关公司行为类型的支持。

    问:投资者参与存托凭证业务需要支付哪些税费?

    答:登记结算业务方面,投资者需要支付的收费规定,具体请见我公司官网-服务支持-收费标准栏目。

    投资者需要支付的其他税费还可能包括交易印花税、股息红利所得税、证券交易监管费、证券交易经手费、存托服务费等,以上费用系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存托人委托通过结算系统代为收取,相关税费标准具体请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有关规定及存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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