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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未来可逐步增加对CDR特殊公司行为、跨境转换等相关功能的支持

2018-05-22 16:33  来源:东方财富网

    5月21日,中国结算发布《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向市场参与主体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继5月4日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又一项关于中国存托凭证(CDR)的规范性文件。

    《细则》共计四章二十八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细则》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自律管理原则。第二章“证券账户、登记与存管”,主要规定了CDR的证券账户设臵、存管方式、登记效力、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公司行为处理、退出登记等内容。第三章“清算交收”,主要规定了CDR结算币种和结算方式、分级结算原则,同时规定了结算备付金账户设臵、风险财务资源收取等内容。第四章“附则”,主要规定了CDR相关税费及证券风险基金的收取方式、纠错处理及免责条款,同时规定了《细则》所涉材料中文文本要求、《细则》的解释权以及生效时间等。目前《细同》仍处于征求意见,中国结算并没有给出正式出台的时间表。

    中国结算解释,《细则》按照参照A股现行业务做法的原则,对CDR各项登记结算业务做出规定。根据市场需求和有关部署,中国结算未来可逐步增加对CDR特殊公司行为、跨境转换等相关功能的支持,届时修订《细则》或发布专门规定。

    针对《细则》,中国结算做出了如下说明:

    《细则》适用范围主要为创新企业发行CDR相关登记结算业务。同时,考虑到中国证监会《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兼容“沪伦通”业务模式,《细则》亦为“沪伦通”预留了制度空间。

    存托人与中国结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主要构成委托登记的法律关系,存托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存托凭证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和公司行为服务等。《细则》要求存托人与中国结算签订协议,并规范了相关登记业务中存托人与中国结算的职责划分。

    对于存托凭证的质押登记业务,《细则》规定,中国结算暂不办理存托凭证的质押登记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税费收取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计提问题,《细则》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具体说明如下:一是对于CDR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费用,有关项目设臵和标准均原则比照A股设定。其中,对于A股收费标准中原先以面值为计费基础的收费项目,参考美国存托凭证(ADR)、全球存托凭证(GDR)等境外存托凭证不设面值的实践做法,需将CDR部分登记结算收费项目的计费基础相应改为按份数收取,费用标准实质不变。二是对于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委托或授权中国结算代为收取的费用(例如证券交易经手费、证券交易监管费等),中国结算将按照委托或授权单位的规定办理。三是对于股息红利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等,中国结算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四是在有关部门做出具体规定前,中国结算按照现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暂不计提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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