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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新规”出台 市场吐故纳新活力激发

2018-03-12 13:50  来源:中证网

    深交所日前制定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份“退市新规”完善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实施标准与程序,提高规则的可操作性,有助于进一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深市多层次资本市场持续平稳向好发展。从具体内容来看,也是亮点颇多。

    一是标准明。《办法》紧紧围绕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影响上市公司的持续上市地位这一关键核心,确定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实施标准。首先,从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取得是否具备合法性基础出发确定实施标准。上市公司获取上市地位,主要来源于两类途径,一类是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另一类是重组上市。发行人因欺诈而骗取了IPO发行核准或者重组上市核准,则上市地位的取得就不具备合法性基础,直接导致公司的上市地位不能持续。

    其次,从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是否规避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终止上市情形出发确定标准。针对上市公司在上市后的重大违法行为,如上市公司通过财务造假规避了终止上市的,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不被继续保留持续上市地位。

    再者,上市公司存在其他严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行为,或者上市公司“屡教不改”,或者深交所从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出发认定的情形,上市公司已不能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游戏规则”,破坏了有序健康的市场生态,也不被继续保留持续上市地位。

    二是依据牢。人民法院是判断和认定上市公司是否负有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中国证监会是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办法》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的有罪生效裁判为依据。上市公司是否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重组上市核准、是否存在累犯情形、违法行为是否性质恶劣等,以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有罪生效裁判载明的事实进行判断,即以“板上钉钉”的事实为依据。

    三是操作便。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标准关乎上市公司及股东的重要权益,为避免人为主观判断的影响,以及给予市场以明确预期,《办法》区分IPO、重组上市、年度报告造假、其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确定标准,提高了相关标准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强化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执行力度。

    四是结果公。《办法》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主体、实施程序作出了具体安排,保证决定过程的公开透明及决定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第一,决定主体具有权威性。《办法》规定由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综合考虑上市公司违法情形,作出审慎、独立、专业判断,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决定。第二,实施程序公开透明。为有效保障上市公司充分辩解沟通的权利和提高实施程序的透明度,《办法》设置了申辩、听证程序和复核程序,公司可以在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自行选择是否提出听证要求,亦或直接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

    另外,深交所此次制定《办法》,严格贯彻了“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坚定捍卫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充分激发证券市场“吐故纳新”的活力。

    总体来看,本次《办法》的制定贯穿了全力打造一个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理念。在这一理念的引导下,深交所上市公司整体有望进一步发展向好,深交所打造世界领先创新资本中心的愿景也将逐渐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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