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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就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征求意见

2018-03-10 05:18  来源: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王一鸣 吴少龙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3月9日沪深交易所对外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办法》的总体指导思想是,坚决贯彻3月2日证监会退市改革意见修订精神,依法从严加大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力度。在制度安排上,交易所切实担起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将欺诈发行、重组上市重大违法以及信息披露重大违法等情形纳入退市范围,按照从严原则,明确具体标准,落实配套程序机制,做到对重大违法行为全方位覆盖,不姑息、不迁就,着力维护市场健康秩序。

    《办法》充分体现了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依法从严要求。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既包括了首次公开发行、重组上市中的欺诈行为,也纳入了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行为。同时,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查明的违法事实均可作为强制退市的认定依据。通过这些安排,实现了对上市公司可能出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的全覆盖、严处理:

    首先,《办法》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重组上市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法院判决认定构成欺诈发行的,应当坚决予以退市,绝不姑息迁就。

    其次,坚决清出通过年报财务指标造假规避退市的上市公司。

    再次,依法处置司法判决与证监会行政处罚查明的各类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行为。《办法》将上市公司日常运行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也纳入了规范范围,只要公司存在重大违法事实,一经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就可对其启动强制退市程序。并且,《办法》还规定,上市公司60个月内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3次以上,也应当予以退市。

    最后,为加大退市力度,《办法》优化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的程序机制。一方面,缩短重大违法暂停上市期间,规定因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实施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提高退市效率。另一方面,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的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条件。例如,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传递从严监管重大违法退市的信号。

    在新老划断上,也将按照从严原则执行。具体而言,新规发布前,上市公司已经因重大违法被终止上市的,适用原规定。新规发布后,公司被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事实的,无论其行为发生时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均适用新规。

    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证监会、交易所再次启动退市制度改革,就是要夯实基础制度建设,规范市场出口,着力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这些制度安排,与证监会近年来在首发上市、并购重组等基础制度方面的改革一脉相承,其主旨就是持续改良市场生态秩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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