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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证监会6月30日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易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对郭立军、陈燕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东易所为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IPO)法律服务机构;郭立军、陈燕殊为《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签字律师。
经查明,东易所在为欣泰电气IPO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违反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文件。东易所的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及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述“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情形。郭立军、陈燕殊是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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