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提出,发挥资本市场对完善公司治理的推动作用。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持股比例5%以上的机构投资者作为积极股东。在答记者问时,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同志表示,鼓励机构投资者积极行使股东权利。
通常来说,积极股东是指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主动参与公司治理、监督公司经营管理、推动公司价值提升、追求长期投资回报的投资者,持股比例多在5%以上。对于保险公司、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来说,要当好积极股东,就要摒弃“用脚投票”惰性思维,强化“用手投票”主动担当,发挥专业机构优势,深度参与公司治理,在公司价值持续提升中获取长期投资收益。
可以说,在险资等中长期资金大举入市的背景下,监管部门鼓励机构投资者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彰显出对机构投资者的更高期待,希望机构投资者既“投资”也“投智”,在给上市公司带来资金的同时也要注入专业治理经验,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笔者认为,机构投资者当好积极股东具有多重意义。
首先,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制衡监督控股股东、管理层权力,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类型众多、股权结构多样,情况各异。部分上市公司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股权高度集中的控股股东,可能通过操纵决策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发展根基;也有部分公司股权相对分散,管理层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谋求个人短期利益,透支公司长期价值。
这种形势下,机构投资者以积极股东身份介入,能够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在股权集中的公司,机构投资者有望打破控股股东决策垄断,遏制权力越界,防范利益输送,维护公司健康运行;在股权分散的公司,机构投资者则将发挥治理专长,约束管理层短视行为,规范经营决策,完善监督机制,推动公司稳健发展。
其次,有利于打破上市公司对于短期业绩的过度依赖,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实中,部分上市公司由于面临行业竞争、市场变化等挑战,存在过度追求短期业绩、牺牲长期发展潜力等问题。作为积极股东,机构投资者秉持长期价值投资理念,更关注公司长期发展前景,能够引导公司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发展战略,避免短期投机行为,促进业绩持续稳健增长,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最后,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市场信心。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传递出看好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号,叠加积极股东长期持股行为利于公司股价稳定,有利于上市公司吸引更多中长期资金流入。
监管部门鼓励机构投资者当好积极股东,不仅在于引导机构投资者在做好投资主业的基础上,进一步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出贡献,也希望以此推动形成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长期价值提升中获取持续回报的共赢局面。
当然,当好上市公司积极股东并非易事,即便是专业的机构投资者也需要付出不小的代价。但无论如何,更多机构投资者当好积极股东,有利于增强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质量、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而这一良好局面的形成,值得市场各方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