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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制与注册制并行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

2019-04-29 06:00  来源:证券时报

    核准制除了发审机制与注册制有所区别外,其它均应逐渐趋同。

    熊锦秋

    4月26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十条规定了注册制与核准制并行机制,第二节则专门规定“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笔者认为,在过渡期内,让注册制与核准制双轨并行,有利于A股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节“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只有5条(第38—第42条),规定了注册制的发行条件,对盈利没有作出要求,只是要求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注册制的实施流程,由交易所受理、审核并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披要求,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报送证监机构注册。

    此前,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认为科创板注册制与现行核准制有五方面区别:硬条件上有所放松;实行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审核制度;实行市场化的发行承销机制;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完善更健全的配套措施。笔者加上一条,那就是发审机制不同,注册制强调交易所的审核作用。

    正是由于注册制对企业上市的硬条件有所放松,一谈到注册制,就有股民会联想为敞开发行上市,若贸然在主板、中小板等全面推行注册制,恐怕引起投资者误会。另外,目前实行注册制的市场环境还不够成熟,由此先在科创板实行注册制,逐步探索完善配套制度和环境,之后再全部推开实行注册制,这是比较稳妥的做法。

    以前,我国台湾地区也是奉行单一的核准制,直到1983年台湾对《证券交易法》进行重大修改,证券发行审核由单一核准制变为了核准制与注册制并行,其中第17条规定:“公司依本法公开募集及发行有价证券时,应该先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或申报生效。”也即证券发行包括“申请核准”以及“申报生效”两种机制,后者实为注册制。

    之所以当时台湾选择核准制与注册制并行,主要是为了简化发行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培养投资者审慎投资理念,另外当时台湾证券市场尚未十分成熟,保留核准制仍有利于规范上市企业质量。在核准制和注册制并行23年后,2006年台湾当局再次修订《证券交易法》,证券发行只有“申报生效”机制,也即只有注册制,因为此时各项法律制度较为健全,各类市场主体也积累了注册制等方面经验,从而实现成功过渡。

    A股市场当然可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此次《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科创板试行注册制,其它板块仍沿用核准制,笔者基本赞成,在此基础上建议,是否可以考虑让创业板与科创板同时试行注册制,既然可放权上交所、同样可放权深交所。

    若创业板实施注册制试点,可以适当降低财务门槛,进一步增强创业板包容性,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上市支持力度。通过实施注册制,可以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效率,倒逼投资者自己审慎评估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目前创业板市场容量还较为有限,通过实施注册制,在可预见的时期内减少创业板小盘个股的稀缺性,可一定程度抑制小盘股过度投机炒作。

    未来A股市场全面推行注册制,这应是一个大的目标。由此,目前情况下就应推动两者逐渐趋同、减少差异。笔者认为,前述方星海总结的注册制五大特点,核准制也应逐渐向其靠拢。比如核准制下也应实行市场化的发行承销机制,目前对主板等新股发行存在23倍市盈率的窗口指导限制,这是为抑制“三高”发行的不得已举措,原因是市场不成熟、投资者不成熟、市场存在利益输送机制等,然而不能止步和满足于窗口指导,而是应该在完善相关制度基础上,考虑取消这个窗口指导,主板等核准制下也要实行完全市场化的新股发行。

    此外,核准制也应逐渐在硬条件上有所放松、实行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完善配套措施等,核准制除了发审机制与注册制有所区别外,其它均应逐渐趋同。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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