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
下载客户端

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评论频道 > 产经评论 > 正文

五部委重拳治理影视业乱象 行业规范发展可期

2018-07-04 04:11  来源:证券时报

    6月份以来,一系列舆论风波使得天价片酬、阴阳合同等影视行业乱象展现人前。尽管舆论风波尚未平息,但终究迎来监管部门对影视行业乱象再次出手治理。

    近日,中宣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

    从早期的“限娱令”“限广令”“限剧令”,到“限综令”“限酬令”等,国家对影视行业的监管可谓是对症下药。此次《通知》的出台,再次彰显了监管层整顿影视行业乱象的决心和魄力。

    片酬过高成行业痼疾

    这次整治重点有两个:天价片酬、阴阳合同。

    对于天价片酬,《通知》有三个硬性规定:每部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全部演员、嘉宾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40%,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70%。

    《通知》还规定,影视制作机构、电影院线、互联网视听网站、民营影视发行放映公司,不得恶性竞争、哄抬价格购买播出影视节目,坚决纠正高价邀请明星、竞逐明星的不良现象。

    《通知》明确,政府资金、免税的公益基金等不得参与投资娱乐性、商业性强的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助长过高片酬。

    据福布斯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收入最高的10位明星合计收入超过了22亿元。

    曾有圈内人士透露,2016年比房价涨得更离谱的就是明星的片酬。仅在2016一年时间内,一二线演员的片酬增长了将近250%,在一些倚重流量偶像的大剧中,明星片酬在制作成本中的占比甚至飙升至75%。

    而阴阳合同则是天价片酬的产物。由于明星片酬高,需要缴纳的税金也就水涨船高。这就难以排除部分演员会产生逃税的冲动或行为。

    一位影视上市公司高管对证券时报记者坦言,明星片酬过高对公司本身也是伤害,严重挤压制作费用。如果减少片酬,明星可以通过出镜时间长短、出镜集数甚至不合作等其他各种方式来应对。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影视业发展的痼疾,急需施以霹雳手段加以整治,确保影视业走上正轨,促使从业者将重心放在创作上来。

    天价片酬折射出

    影视行业“体虚”

    在业内人士看来,明星片酬过高,这与整个影视行业的生态相关,折射出来的是影视行业的“体虚”。

    香颂资本董事沈萌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天价片酬和阴阳合同是影视行业长期存在的潜规则,原因在于国内影视行业长期“体虚”,缺乏通过内容讲故事的基本能力,导致影视行业畸形发展,全盘押宝自带影响力的明星大腕身上。

    “影视企业不得不通过优厚的薪酬与明星捆绑,但随着明星个人经纪业务的成熟化,基本都会要求影视企业负责完税、明星收取税后收益,这就加重了影视企业的资金负担,也就出现了通过阴阳合同为天价片酬逃税的需求。”沈萌指出。

    事实上,这也与国内目前影视行业的生态密切相关。受粉丝经济影响,播出平台认明星、宣传认明星、发行认明星、投资人认明星,把明星当 “钱”景。有不少业内人士抱怨,整个影视剧的制作费还不如明星的片酬。

    明星高片酬已经压缩了创作、制作、宣传发行等其他环节的空间,影响了影视剧整体的品质。沈萌表示,影视行业的偷漏税问题并不是核心问题,核心问题是如何做好行业本身,从明星主导向故事、内容主导的产业模式转变。

    行业规范发展可期

    阴阳合同等一系列事件的爆发,也让不少影视上市公司的市值、股价受到影响,多只影视股连续下跌。而影视行业各位大佬也在上海电影节上表示,此次事件给影视行业带来了很大的信任危机。

    沈萌认为,五部委出台措施治理这一问题,一些涉嫌洗钱、逃税的企业会被淘汰出局,但总体上很难扭转明星收入高和影视剧讲不好故事的现状。

    事实上,多位接受采访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沉渣太多,尽管是多部门联合,要想彻底让潜规则消除,却不是件容易的事。

    有业内人士建议,在影视剧制片流程管理上,可以引进国外的完片监管担保模式。就是一部电视剧从立项开始就会有第三方机构介入,不仅可以把控影视剧的质量,同时也可将演员片酬从合同签订到完成付款纳入监管之中,同时明确第三方监管机构的失职渎职责任,形成对影视明星从进账收入到纳税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不过,也有多位业内人士表达了对于国内影视行业规范发展的信心。上述影视上市公司高管表示,相信影视行业越来越规范。而且上市公司都是影视行业操作规范的企业,行业越规范越有利于上市企业的发展。但阴阳合同、天价片酬等都是影视行业痼疾,还需要更严格的监管和可落地、好操作的细则出台。

-证券日报网
  • 24小时排行 一周排行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8001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181903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

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