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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将成新常态 “踩雷”者如何维权?

2018-06-02 05:12  来源:证券时报

    5月22日,上交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决定*ST吉恩和*ST昆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对*ST海润和*ST上普实施暂停上市。深交所5月28日作出*ST烯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这是2018年度深交所首家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公司股票将自6月5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

    一时之间,*ST类个股的动向尤其引人关注。值得注意是,除*ST吉恩之外,*ST昆机、*ST烯碳、*ST海润和*ST上普都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被投资者提请进行维权索赔。如今,*ST烯碳、*ST吉恩和*ST昆机退市已成定局,而*ST海润和*ST上普在暂停上市之后,如果今年不能达到恢复上市的标准,也将面临退市。

    有业内人士认为,随着监管的不断趋严,退市企业可能会不断增多,这很有可能会成为一种新常态。上市公司退市之后,会对投资者维权索赔产生怎样影响尤其值得关注。

    三股退市

    5月22日,上交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决定*ST吉恩和*ST昆机股票终止上市。据了解,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出现“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上交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根据*ST吉恩和*ST昆机披露的2017年年报,其财务指标和审计意见明确触及了前述退市指标。其中,*ST吉恩触及了前述净利润、净资产和审计意见等三项退市指标。*ST昆机触及了前述净利润和净资产两项退市指标。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交所决定*ST吉恩和*ST昆机退市的同时,*ST海润因2016年、2017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ST上普连续三年亏损,上交所决定暂停*ST海润、*ST上普股票上市。毫无疑问,2018年对于*ST海润和*ST上普尤其重要,如果两家公司股票的不能达到恢复上市的标准,也将面临退市。

    就在上交所对上述4家公司做出决定的两天之后,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首次听证会,就*ST烯碳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现场听取了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的规定,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情形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无论其财务报表是否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强制终止上市。*ST烯碳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意味着*ST烯碳触发了终止上市的条件。

    5月28日,深交所最终作出*ST烯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这是2018年度深交所首家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公司股票将自6月5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基础性制度,对于净化市场环境、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优胜劣汰、完善市场机制意义重大。在中国证监会的努力和推动下,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资本市场已基本建立了多元化、市场化的退市指标体系和严格、稳定的退市实施机制,逐步实现了退市的“常态化、法制化、市场化”,市场参与主体对退市制度的理解和共识也得到很大提升。

    有业内人士认为,随着监管的不断趋严,退市企业可能会不断增多,这很有可能会成为一种新常态。上市公司退市之后,会对投资者维权索赔产生怎样影响尤其值得关注。

    维权索赔

    据了解,在*ST吉恩、*ST昆机、*ST烯碳、*ST海润和*ST上普等5家公司当中,除*ST吉恩之外,其他4家公司在此之前均曾接受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并遭遇了投资者的维权索赔。

    例如,2017年2月17日,*ST昆机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在*ST昆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数十位投资者即委托律师向昆明中院起诉要求*ST昆机、沈机集团、中德证券、西藏紫光赔偿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法院受理后,已将数十个案件集中安排到今年5月3日进行首次开庭审理。

    2018年3月24日,*ST上普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ST上普2014年度虚增营业收入4261.7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98.4万元,占*ST上普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1354.96万元的73.68%。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ST上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投资者向*ST上普的维权索赔案件,并已经确立开庭日期。”日前,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今年1月19日,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高莉通报了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其中就包括*ST烯碳。据了解,*ST烯碳在2017年12月25日就已经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即有证券维权律师开始接受适格投资者委托,对*ST烯碳提请维权索赔。

    2015年10月,*ST海润因相关分配预案实际上并不符合《公司章程》、《分红规划》中相关分配政策的规定,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给投资者造成了利润为正、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错误判断,客观上给投资者造成了误导,故被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后续数百投资者陆续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值得一提的是,该案诉讼时效到2018年10月中旬即届满。

    在获悉了*ST昆机、*ST烯碳将要终止上市的消息之后,一位证券维权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如果*ST昆机和*ST烯碳退市,将会对这两家公司的投资者维权索赔产生非常大的影响。虽然*ST昆机和*ST烯碳退市不影响投资者继续进行维权索赔,但是不排除会出现投资者打赢官司拿不到赔偿的情况。

    “接下来再有投资者委托我们对相关退市公司进行索赔,我们也不想再接了。”这位证券维权律师表示。

    赔付能力

    上市公司退市,究竟会对投资者维权索赔产生怎样影响?对此,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的刘国华律师认为,受损索赔投资者提起诉讼索赔,如果胜诉,能否拿到赔偿款,关键还是要看这些公司是否有相应的赔偿能力,这和公司是否退市并无必然联系。

    终止上市只是不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这些公司本身并未破产倒闭,并不影响其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以及对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必须以其全部资产而不仅仅是净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然上市公司无力履行生效判决的也并不罕见。

    刘国华举例说,*ST烯碳总股本11.5483亿股,每股净资产为0.8699元,总的净资产大约有十亿元,资产总额截至2018年3月31日为34.33亿元;*ST上普总股本3.82亿股,每股净资产0.9032元,资产总额截至2018年3月31日为20.46亿元。“这些公司的总资产甚至净资产并不低,是否有赔付能力还要考虑现金流等等多种因素。”刘国华认为。

    刘国华进一步表示,上市公司被动退市,很多是因为财务状况不佳,赔付能力可能存疑。而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除了上市公司自身受罚以外,往往还有其他责任人一并受罚,如果担心上市公司赔付能力不佳,为了能更好的获得赔偿,除了起诉上市公司,受损投资者还可以考虑追加一些有赔偿能力的责任人为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一)参与虚假陈述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三)其他应当负有责任的情形。

    “投资者诉*ST昆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德证券等即被列为被告。”刘国华表示,诉讼当然有风险,任何案件都不可能保证赢或者保证获赔,受损投资者可在咨询专业律师后,自行考虑包括被告赔付能力在内的各种因素,再决定是否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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