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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蛊惑交易操纵”列入“两高”司法解释 “编故事、画大饼”操纵行为被认定违法

2019-07-03 21:11  来源:证券日报网 王宁

    本报记者 王宁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并在7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蛊惑交易操纵”、“利用‘黑嘴’荐股操纵”、“‘编故事、画大饼’的操纵行为”、“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虚假申报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可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蛊惑交易操纵”是指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跨期、现市场操纵”是指用拉抬或打压现货或者期货的方式带动另一个合约,从而实现获利的方式。事实上,此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在期货市场由来已久。

    7月2日,大商所召开新司法解释学习交流会议,组织市场监察、法律等岗位人员深入学习新司法解释,并结合市场形势对当前发挥“五位一体”监管合力、加强市场监管工作进行了安排。

    大商所表示,新司法解释新增了“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虚假申报操纵”和“跨期、现市场操纵”等违法类型,与刑法第180条、182条规定的相关违法类型一同构建了关于证券、期货市场操纵犯罪和内幕交易犯罪的较为完善的规范,并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依法惩治操纵期货市场犯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惩治和预防期货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大商所要求,交易所监察和法律岗位人员一方面要加强学习刑法和新司法解释,掌握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和法治精神,一方面要结合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通过新司法解释指导监管工作,执剑在手、敢于亮剑、从严监管。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在期货市场上出现的操纵市场的形式有很多,包括囤积居奇、对敲交易、自买自卖、分仓移仓等等。这些行为对期货市场正常运行会造成不利影响,使得期货价格发生非正常波动,严重时不仅损害投资者利益,而且有碍期货市场的发展,严重破坏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对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也形成了较大的阻碍。

    统计显示,近四年来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特别是近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曾某雄编造传播“鸡蛋”市场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的违法行为。

(编辑 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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