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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175号文:不合规平台能退尽退、应关尽关 部分可转网络小贷

2019-01-22 23:02  来源:第一财经

    不合规平台能退尽退,应关尽关。P2P平台分类处置有了最新指引。其中,部分机构可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

    1月21日,第一财经记者获悉,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下称《175号文》),文件下发时间为12月19日。

    《175号文》显示,总体工作要求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严格合规的在营机构外,其余机构能退尽退,应关尽关,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同时,稳妥有序推进风险处置,分类施策,突出重点,精准拆弹,确保行业风险出清过程有序可控,守住不发生系统风险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底线。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合规转型方向最重要的是可以申请网络小贷牌照,“这可是信用中介了”。

    那么,哪些机构可以转型?尹振涛认为,“主要为合规的机构,并且具备一定实力,符合网络小贷机构申请资质。”

    部分可申请小贷牌照

    《175号文》显示,对于正常运营机构的工作指引,要以坚决清退违法违规业务、不留风险隐患为工作目标,共提出6条要求。

    例如,严格管控存量规模和投资人数,执行“双降”要求,定期向网安中心数据报送管理系统填报数据。

    值得注意的是,《175号文》指出,应积极引导部分机构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等。

    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P2P与网络小贷公司最大的区别是资金来源和放贷杠杆率,P2P资金来源于公众资金,放贷规模没有杠杆率要求,而网络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于股东和金融机构贷款等,且存在严格的杠杆率要求。“整体上看,P2P的风险管理压力更大,且具有一定的风险传染性,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后,风险向公众传染的链条被切断,后续合规整改与处置的压力会大大下降。”薛洪言称。

    分类处置

    《175号文》对P2P网贷机构进行了具体分类,包括已出险机构和未出险机构。

    《175号文》指出,在摸清辖内P2P网贷机构底数的基础上,按照风险状况进行分类,绘制风险图谱,明确任务清单。其中,未出险机构包括僵尸类机构、规模较小的机构、规模较大的机构。

    已出险机构,是指已出现出借人资金无法正常兑付或其他重大风险隐患,风险已经暴露,已不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分为已立案机构与未立案机构。其中,未立案机构包括恶意退出类机构以及主动清退类机构。

    《175号文》显示,未出险机构方面按照存量业务规模进行分类,分为僵尸类机构、规模较小机构、规模较大机构(高风险机构及正常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在未出险且规模较大的机构方面,符合以下特征之一的列入高风险机构:存在自融、假标,或者资金流向不明的;项目逾期全部占比超过10%的;负面舆情和信访较多的;拒绝、怠于配合整治要求的;合规检查发现存在“一票否决”事项的。

    而对于僵尸类机构,应尽快推动机构主体退出。对于在营规模较小机构的处置,坚决推动市场出清,引导无风险退出。

    网贷履约险再受限

    随着网贷行业违约率的上升,险企迎来大面积违约赔偿。特别是近期,多家险企因网贷履约险纠纷不断,甚至影响了部分险企的偿付能力。例如,长安责任保险2018年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该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

    1月14日,银保监会对长安责任保险开出监管函,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此前,银监会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各地应当积极引导网贷机构采取引入第三方担保等他方式对出借人进行保障。

    而《175号文》有可能将此类担保方式也进行了限制。《175号文》指出,对于在营高风险机构管控方面,应严格防范风险向持牌金融机构传导蔓延,严格执行“四不准”要求,即金融机构不准通过网贷机构融资、不准为网贷机构提供担保增信、不准接受网贷机构投资、不准销售网贷机构产品。

    多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这主要是针对担保增信问题,如果严格执行,保险公司提供信用保证保险或将受到影响。但担保机构因为不属于传统金融机构,算类金融,则不再上述范围。也有专家认为,“账户安全险应该不受影响。”

    而根据第一财经记者此前了解,受强监管及业务风险不断扩大的影响,保险公司与P2P公司开展此类业务合作都持谨慎态度,已开展业务的部分险企也相继暂停了新增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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