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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多家银行参股同业

2026-07-02 23:50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杨洁

    近日,中信银行发布公告称,6月26日,该行收到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红塔银行”)通知,云南红塔银行已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作出的《云南金融监管局关于云南红塔银行变更股权的批复》,同意中信银行受让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云南红塔银行91455万股股份,受让后,中信银行持有云南红塔银行91455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4.52%。目前,中信银行已完成股权转让工作,正式成为云南红塔银行的股东。

    中信银行在公告中表示,此次交易有助于深化各方战略合作,进一步深耕产业链金融,开拓业务发展新空间。

    事实上,银行参股同业并非个例。6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发布一则批复显示,同意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江苏汇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433万股股份、江苏明德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92.2989万股股份。受让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125.2989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7.635%。

    5月18日,河北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廊坊银行变更股权的批复称,同意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持有的廊坊银行8627万股股份。

    “银行参股同业,是在分业监管框架下银行业内部的一种横向资本联结与战略协同。它区别于直接的兼并收购,是以财务投资或战略投资为纽带,寻求更柔性的资源整合。”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战略卡位,通过持股区域性银行快速渗透特定地域或补齐业务短板,实现曲线展业;二是财务投资,在标的估值低位介入,获取稳定分红及未来增值收益;三是风险化解与监管引导,部分案例中,优质银行入股问题机构,协助其充实资本、化解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苏商银行特约研究员薛洪言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银行参股同业是一种基于战略协同与价值投资双重逻辑的市场化行为,通常源于多重动因的叠加。除了通过股权纽带实现区域市场渗透、突破异地展业物理边界的战略布局之外,也有获取稳定股息回报与资本增值的财务考量。

    从对入股方的影响来看,田利辉认为,此类参股行为具有双面性。积极来看,入股方能以较低成本延伸服务网络,实现客户导流与业务协同,优化资产配置。挑战在于,若持股比例不足以并表或深度介入经营,协同效应可能流于表面,且存在被投机构风险外溢的隐患,考验其穿透管理与风险隔离能力。

    对被入股方银行而言,薛洪言表示,引入有实力的同业股东最直接的益处是补充核心资本、优化股权结构,并借助股东方的先进经验提升管理能力,但成败关键还在于入股方能否真正扮演“战略投资者”角色,通过长期赋能而非短期套利,实现双方的价值共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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