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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对外开放继续迈进,3家外资银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鲶鱼效应”将如何激活市场竞争格局?

2020-05-11 08:28  来源:证券日报证事听公众号 吴晓璐

    近日,金融业对外开放又迈出一步,外资银行搅动了国内金融业的“一池春水”。

    5月9日,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安排,落实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支持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证监会,《托管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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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证监会网站截图

    已有3家外资银行递交申请

    据证监会网站,在4月份,已经有3家外资银行向证监会递交了托管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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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证监会网站截图

    而早在2018年10月份,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已经获得基金托管资格。也是目前国内唯一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外资银行。

    市场最关心的是外资银行取得国内基金托管资格、即“狼来了之后”,对国内金融机构会产生什么影响?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

    外资银行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方面比较成熟,将对国内商业银行产生一定的竞争压力,促使国内商业银行完善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与此同时,其对海外经济、市场比较熟悉,对涉及境外投资的基金吸引力较大。对于基金公司来说,将会多些选择,在托管费方面也会增加相应的议价能力。对整体金融市场而言,有助于提高基金托管的服务质量、市场效率,降低基金托管风险。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

    总体上是利大于弊。从业务上来看,面对外资银行的竞争,国内金融机构仍具有一定优势。国内金融机构更愿意将托管业务交给国内金融机构。而外资基金公司可能出于此前的合作基础,会更倾向于选择外资银行作为托管合作方。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允许外资银行获得托管资格,也有助于加速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使得海外基金加快国内布局。

    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我国公募基金规模16.64万亿元(剔除货币基金后规模为8.4281万亿元),私募基金规模14.25万亿元。截至3月20日,共有26家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协会登记,备案产品78支,资产管理规模达到78.80亿元。

    以公募基金托管格局来看,据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剔除货币基金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在公募基金托管规模已经超过万亿元,前10家基金托管机构托管规模合计7.0994万亿元,占比为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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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基金慧APP截图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证监会在支持外资银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同时,也在申请条件和监管安排上进行修订,加强重中、事后监管。

    申请条件

    据《托管办法》起草说明,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除满足第八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当持续经营3年以上,经营业绩与资产质量良好,具备与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

    除此之外,外资银行的总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二是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近3年各项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受到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三是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四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监管方面

    证监会从三方面完善监管安排:一是明确母公司职责,建立追责机制;二是明确信息系统跨境部署和数据跨境流动相关要求;三是强化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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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证监会网站截图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

    在监管方面,虽然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在实施外资银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时,监管层仍要注意国家金融安全问题。另外,要充分做到中国分支机构和外国母银行的充分隔离,注意数据存储等方面的安全,避免境外资本市场波动,波及在中国进行基金托管的分支机构。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

    外资银行托管的资产要严格与母行资产进行隔离。监管要注意在极端的情况下,外资银行托管业务‍可能‍给国内所带来的困扰。‍所以,在允许外资银行取得托管资格的同时,我国跟外资银行所在国家的监管备忘录,尤其在出现极端情况下的法律适用,就变得非常的重要。

    另外,为了控制风险,此次修订中,证监会将基金托管资格净资产最低要求提升至200亿元,(行业整体要求)。

    证监会表示,现行规则要求基金托管资格申请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该标准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目前已获得托管资格的机构通常需要同时取得结算资格,以满足基金托管完整业务链条要求。根据结算规则,商业银行还需符合最近3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不少于400亿元等条件,因此,400亿元成为基金托管人事实上的从业基准线;

    其次,目前《托管办法》规定严重滞后。从成熟市场经验看,基金托管人通常均要求有较强的资本实力,2004年制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时明确了20亿元的净资产要求,以保障基金托管人能够有效履行鉴证义务。现在看,相关标准显著偏低,已不能有效保证申请人资产质量与抗风险能力。为此,经统筹考虑,拟将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安排调整为达到200亿元即可,以有效提高基金托管人的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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