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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龙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18-04-28 00:00  来源:中证网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17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的议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规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自公司股票上市后实施。同时也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了董事会修改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公司章程并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2018年4月2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对《公司章程(草案)》的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七条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草案)》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  第三条  公司于2018年3月9日经中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22 万
     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  股,于2018年4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
     券交易所上市。                    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888
     万元。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888 万
     公司的股份结构为:普通股【】万股,股,公司的股份结构为:普通股8,888
     其他种类股【】股。                万股。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
     大会决议通过并经有权机关核准后,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生效。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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