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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都股份: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年4月)

2018-04-04 00:00  来源:中证网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1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设投资评审小组组长1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并审核公司有关方面提供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工作例会和临时会议,工作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委员会工作例会,应当提前5天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当提前2天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1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半数以上参会的委员通过。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会委员,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议案及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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