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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告称,根据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决定自4月12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等3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公告称,为了进一步核查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律师事务所在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是否勤勉尽责,协会调取了上述3家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工作底稿。经核查,上述律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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