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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难买状况逐步缓解 售卖问题口罩将依法从重处罚

2020-02-21 13:09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朱宝琛

    本报记者 朱宝琛

    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口罩一下子成了热销品。就算是好不容易“抢”到的口罩,也面临着迟迟没法发货甚至被要求退货的可能。然而,在一些微信群里,还是出现了不少售卖口罩的信息。那么,这些口罩是否能准时发货?价格如何?口罩难买的情况是否已经得到缓解了呢?上市公司在此过程中又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对此,《证券日报》记者进行了调查和了解。

    不发货价格高

    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王明(化名),仍在为半个月前抢购的20个口罩与信息发布者进行沟通。他告诉《证券日报》记者,自己是在微信群里看到有人推荐售卖口罩,因为是限量出售,需要到点后去“抢”。

    到点后,看着群里其他人说“抢不到”,王明还在庆幸自己的运气不错,毕竟,以390元的价格抢到了20个。然而,让王明没想到的是,半个月过去了,口罩仍处于“待发货”状态。

    “最早是说2月10日能发货,后来又推迟到2月14日,现在又说2月20日会陆续发出。真不知道是不是又在忽悠人。”王明无奈地表示。而在与信息发布者沟通过程中,他就会发公司的截图过来,称是工厂的生产线被征用了,让“再等等”。

    对于口罩一直发不了货的原因,在与客服沟通时,王明也没有得到想要的答案。王明告诉记者,客服只是说公司已经派工作人员赶往工厂,生产完直接当地发货,保证发货时效。从2月20日开始工厂直发,预计23日可以完成全部发货。

    价格高,是另一个被消费者吐槽的点。

    日前,北京一超市因为50片一次性口罩售价500元,并且不拆开卖而引发争议。对此,超市方面称,该批次口罩为荷兰空运到北京的执行欧盟防护标准的口罩。因全球口罩价格上涨,加上国际运费、国际保险费、国内港杂费、通关代理费、门店运作等成本,本批次口罩售价实际为低于成本销售。而不分拆卖,是为了避免拆包造成交叉污染。

    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龚道渊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出售高价口罩的行为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国家在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口罩物价、以此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一‘罩’难求的市场现状下,超市主张其口罩售价实际低于成本销售的可能性是存在的。”龚道渊说,但基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超市应当将口罩的基本信息、来源、运输费用等影响售价的信息在显著地方予以公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尊重消费者的选择。“若超市只是借机哄抬口罩物价,以此牟取暴利,则其行为严重违反市场秩序,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上述“500元50片一次性口罩”事件,有消费者晒出了自己的举报受理情况:“不予立案”。至于原因,是“该口罩为荷兰进口,进价485元/盒,销价500元/盒50只装。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助力   

    口罩难买,这是当下不争的事实。而为解决这一问题,保障口罩需求,相关部委在第一时间组织口罩生产企业恢复生产,增加口罩产量。随着口罩生产企业复工和一些企业转型生产,口罩产能正逐步恢复,供给紧张状况将逐步缓解。

    与此同时,一些上市公司也加班加点投入到口罩的生产中来。振德医疗2月18日表示,公司计划采购高速平面耳带式全自动口罩制造机和KN95口罩全自动线合计20台,设备供应商已加班加点进行设备开发生产,保证优先分批提供上述生产设备,待上述设备全部到位投入生产后,将有效提升公司口罩产能,预计公司口罩日产能合计将达200万只左右。

    生产口罩所需的原材料供应方也行动起来了。宝丰能源介绍,2月14日,公司依照紧急转产计划,首批可用于医用无纺布制造的高熔指纤维聚丙烯S2040产品下线。该转产产线单日S2040产量将达到1000吨,每吨高熔指纤维聚丙烯约可制成一次性外科口罩90万个-100万个或N95口罩20万个-25万个。公司将快速开展后续工作并完成市场对接。

    此外,还有一些企业开始转产口罩机及相关生产线。比如,主要从事工业机器人装备的研发和制造的拓斯达,近期公司长沙重工事业部开始生产全自动平面口罩机,单台口罩机产能可以达到12万只/天;以锂电池制造装备为主业的赢合科技,在春节期间紧急开发了生产医疗平面医用口罩的全自动一体机。公司2月11日在回复投资者提问时称,目前口罩机需求较大,公司订单增长较快。

    生产售卖问题口罩犯法

    因为口罩难买,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日前发布消息称,近日,接连有警方侦破“天价口罩”“伪劣口罩”“三无口罩”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不法商贩或低价收购过期口罩,改头换面再高价对外销售;或没有生产许可和生产条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或生产、销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者名称的口罩。这些问题口罩,在生产出来后被打着“医用”“医用外科”口罩的名义对外销售。

    值得关注的是,在某电商平台上,消费者对好不容易购买到的口罩质量也提出了质疑:盒子全破了,现在怀疑是不是真货,不敢用;太薄了,去趟菜市场走路15分钟的路程,就破了。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钱媛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生产销售假口罩分为两种情况,即普通口罩和医用口罩。由于医用口罩属于医用卫生材料,生产假医用口罩或者明知是假医用口罩还销售,触犯了《刑法》第145条。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两高’2003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疫情期间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按145条规定依法从重处罚。”钱媛补充说,另外,无论生产、销售何种类型的口罩,如果假冒注册商标,还触犯了《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编辑 孙倩 策划 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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