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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人福医药董事长李杰:建议加大药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 完善“双首个仿制药”激励制度

2022-03-03 11:00  来源:证券日报网 李万晨曦

    本报记者 李万晨曦

    “2021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共批准83款新药,其中国产新药51款,较上年呈现出爆发式增长。伴随着更多企业加大新药研发和投入,药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渐凸显,与之相匹配的一项重要措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也亟待完善。”全国人大代表、人福医药董事长李杰日前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人福医药积极发挥优势领域引领作用,不断进行创新突破。2022年1月,人福医药先后三款药物获得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目前,集团共有在研产品200多个,在研1类新药近20个,24个项目被列为国家重大新药创制项目,2项获国家最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立项。

    建议完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

    李杰认为,新药研发是一个高投入低产出的领域,行业内有3个“十”的说法,十年研发周期,投资十个亿,仅仅10%的成功率,这其中大量的投入主要是用于药品试验数据的获得,因此这些数据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

    “目前,我国除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8年4月发布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外,尚没有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出台,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具体标准和细则,影响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工作的进一步落地。随着我国医药企业的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加强药品知识产权保护,落实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已势在必行。”李杰说。

    对此,李杰建议:一是以《实施办法》为基础,增加临床试验数据的保护对象,包括改良型新药,以及凭借自行取得证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试验数据而提出上市申请的仿制药。因为只要进行了较大样本量的临床试验,就意味着巨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的投入,对相应数据给予保护,可避免他人直接使用其数据“搭便车”申报,有效保护新药申报者的权益。

    二是对不同类型的药品设定不同的保护期限。依据《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参考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建议改良型新药设立4年保护期,创新药、儿童药、设立6年保护期,罕见病用药设立7年保护期,创新生物药设立12年保护期,另外基于自行取得的证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试验数据提出上市申请的仿制药设立4年保护期。

    建议完善“双首个仿制药”激励制度

    此外,李杰在今年的全国两会还将提出完善“双首个仿制药”激励制度的建议。

    2021年7月4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制定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首个挑战专利成功并首个获批上市的化学仿制药(双首个仿制药),给予市场独占期,并在该药品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不再批准同品种仿制药上市”。这项规定明确了国家对“双首个仿制药”的激励制度,旨在打破原研药垄断,促使中国仿制药提前上市,解决人民群众用药难题。

    “但目前,从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收录的数据显示:在已公示的920个品种、规格的仿制药上市申请中,提交3类专利声明的有163个,而提交4.1类专利声明的仅有14个。”李杰表示,《办法》中的激励制度,并未激发药企加快“双首个仿制药”研发申报的热情。一方面是因为获得“双首个仿制药”资格的难度非常大、成本也非常高。12个月的市场独占期,不足以回馈企业前期专利挑战和研发的大量投入。另一方面是药品集采和医保谈判,还没有对“双首个仿制药”给予优惠政策,来提升企业研发申报的积极性。

    基于此,李杰建议:一是延长市场独占期。由《办法》中的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让企业能够有更长的时间来消化前期专利挑战和研发的大量投入。

    二是希望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在药品集采和医保谈判的过程中为“双首个仿制药”给予一定的激励政策。例如,在药品集采过程中,“双首个仿制药”有优选入选的资格,简化“双首个仿制药”进入医保目录的审批流程,适当提高“双首个仿制药”的医保支付比例。

(编辑 张明富 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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