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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建立先赔后罚机制为注册制改革护航 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刑期增至无期

2019-03-05 13:26  来源:证券日报网

    证券日报两会报道组 左永刚 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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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发布的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高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比重。

    作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违法违规成本低、惩戒不足,一直被业界诟病。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表示,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他将提交两份建议,一个是《关于建立先赔后罚机制,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的议案》,另一个是《关于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犯罪刑期增至无期,重罚参与合谋的中介机构的议案》。

    “注册制改革万众瞩目,期在必成”,他表示,通过注册制改革,放宽前端准入,对搞活市场大有益处。但如果后端处罚力度不够,则恐泥沙俱下,影响改革成效。

    所以,为确保注册制改革取得成效,必须在放宽前端准入的同时,强化后端行政处罚的力度。

    但由于实践中行政处罚往往先于民事赔偿,导致来源于投资者损失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程度上投资者损失无法得到有效补偿。

    因此,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赔偿被欺诈的投资者损失,努力使投资者免受市场欺诈之害,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他建议:

    一是建立责令违法主体向受损投资者返还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制度,构建赔罚一体机制;二是继续完善行政和解制度,促使相关责任主体主动赔付投资者;三是改革现有证券行政罚没款缴纳制度,建立行政罚没款先赔后缴(国库)机制。

    另外,他说,欺诈发行是注册制改革中需要重点防范的违法行为之一,但实践中,我国现行《刑法》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犯罪类型归类不够准确、刑事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日益凸显。

    为此,他建议:1.将该罪的犯罪类型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移至“金融诈骗罪”;2.将罪名修改为“欺诈发行证券罪”;3.提高犯罪刑期,情节特别严重时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提升罚金额度;4.参与欺诈合谋的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应作为欺诈发行犯罪的从犯加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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