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规范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按业务实质确定《通知》覆盖范围。明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之间存在实质债权债务关系的人民币资金融通业务纳入《通知》覆盖范围,能涵盖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现有各类业务,未来推出相同性质业务也适用本通知。
二是引入逆周期调节机制。明确将境内银行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与其资本水平、资金实力相挂钩,通过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进行调节。参数初始值的设置统筹兼顾了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将综合考虑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跨境资本流动形势以及银行展业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参数。
三是支持境内银行顺应市场需求、依法合规开展业务。《通知》明确展业银行应具备较强的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由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境内管理行)归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实施后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管理的规则性、透明度将明显提升,有利于离岸人民币流动性供给的畅通和稳定。《通知》的管理逻辑同此前出台的境外贷款、境外放款等措施一脉相承,是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有效补充。在一个总的净融出余额上限内,银行可灵活调整各项业务结构,较以往每项业务分别设置上限的管理模式更加系统、科学。《通知》提倡“有多大能力做多大业务”,有助于银行形成风险中性的理念。宏观审慎管理相关参数设定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与银行经营情况,有利于银行合理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