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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炜:
因你违法违规,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1100万元的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与我局联系(电话:010—88086157,传真:010-8808802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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