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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截至2021年年底,累计受理证券业案件占总收案量的53.18%

2022-06-27 12:19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吴晓璐

    6月27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工作情况通报(2018—2021)》。自2018年8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截至2021年年底,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各类金融案件23,456件,收案数量连年增长。其中,受理的证券业案件数量占比较大,共计12475件,占总收案量的53.18%。其次是银行业案件和保险业案件,分别4851件、975件,占总收案量的20.68%、4.16%。

    受理证券业案件数量占比53.18%

    自2018年8月20日成立以来,至2021年12月31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各类金融案件23,456件。2018年收案1,737件,2019年收案6,090件,2020年收案6,483件,2021年收案9,146件,收案数量连年增长。其中,一审案件14,291件,二审案件5,899件,首次执行案件2,310件,执行异议案件358件,执行复议案件38件,其他案件560件。

    上海金融法院同期审结各类金融案件22,033件。2018年结案242件,2019年结案6,132件,2020年结案6,510件,2021年结案9,149件,结案数量亦持续两年增长。其中,一审案件13,565件,二审案件5,482件,首次执行案件2,092件,执行异议案件334件,执行复议案件29件,其他案件531件。

    从案由类型来看,收案类型涉及金融各领域,排名前三位的案件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12003件,占总收案量的51.17%;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493件,占总收案量的10.6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709件,占总收案量的7.29%。排名前三位的金融案件收案数均连年增长。

    收案数量排名前十位的其他类型案件共3,662件,占总收案量的15.61%:其中,涉仲裁执行类案件1,212件,占总收案量的5.17%;其他合同纠纷713件,占总收案量3.0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433件,占总收案量的1.85%;信用卡纠纷421件,占总收案量1.79%;票据追索权纠纷360件,占总收案量的1.53%;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292件,占总收案量的1.2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231件,占总收案量的0.98%。

    从案件所涉金融行业来看,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全部金融案件中,证券业案件数量占比较大,共计12475件,占总收案量的53.18%;银行业案件共4851件,占总收案量的20.68%;保险业案件共975件,占总收案量的4.16%;其他金融行业案件5155件,主要涉及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追偿权纠纷等,占总收案量的21.98%。

    证券业虚假陈述群体性纠纷案件逐年递增

    证券业案件呈现三大特点和趋势:一是证券虚假陈述群体性纠纷案件逐年递增,案件类型呈多样化趋势。三年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证券虚假陈述群体性纠纷逐年增幅明显。案件增幅明显。随着代表人诉讼、示范判决机制等集体诉讼制度常态化推进,投资者一方起诉人数、诉请总金额将呈不断攀升趋势。出于增强被告整体赔偿能力的考虑,投资者追加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被告已成为常态,同时受新司法解释“打帮凶”理念的影响,该类案件涉诉主体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涉诉领域亦逐渐从主板市场扩展至新三板市场、债券市场、证券资管类产品等,案件情况更加复杂。

    二是资管类案件因多层嵌套、刚性兑付及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等原因仍争议频发。“资管新规”过渡期正式结束,但通道业务在资管行业总规模中仍占有一定比例,造成各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不清、收益分配无法完全匹配以及通道业务合同直接被认定无效等法律风险。部分案件中,投资者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或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直接以底层资产用资人或管理人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引发关于案件主管、管辖以及原告诉讼资格等诸多争议。涉适当性义务纠纷主要成因包括销售者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代替投资者填写评估问卷,投资者实际购买不适当的投资产品,代销产品的销售人员无资质等。部分资管机构的合规风控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为规避“去刚兑”的监管要求,实践中资管业务的保底安排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的特点,此种交易结构是否属于变相刚性兑付引发较大争议。

    三是私募基金退出清算环节纠纷占比较大,易导致风险积聚。近年来私募类案件纠纷多发生于退出环节。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私募基金案件数据反映出,私募市场监管对私募基金的清算退出缺少规制,也缺少配套的私募资产评估规范和退出市场平台,退出清算环节行业运作不规范情况突出。在退出条件是否成就、管理人怠于清算或客观上难以清算时责任如何分配、投资者直接向投资标的主张权利是否于法有据等问题上存在争议。因此,加强纠纷源头治理,规范私募市场发展,需细化合同条款内容,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的清算退出环节各方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救济措施。

    银行业金融借款类案件持续增长

    银行业案件特点和趋势如下:一是金融借款类案件持续增长,增信担保措施多样,其性质及效力认定仍是该类案件的审理焦点。三年多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涉银行金融借款案件逐年增长,案件中多涉及融资担保等增信措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相关担保司法解释出台后,相关担保法律规定面临较大调整,保理、融资租赁等业务中涉及非典型担保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新旧法律衔接适用等问题集中反映到该类案件审理中。

    二是融资租赁不规范经营行为增多,纠纷增长较快,案件争议集中在服务费收取不规范及可否抵扣本金等方面。融资租赁在拓展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迅速,租赁物不断丰富,担保方式更加多样,但不规范行为也日益增多。融资租赁案件数量及标的额逐年大幅增长,在该类案件中,服务费收取形式多样但不规范,服务费是否合规及是否可抵扣本金等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三是票据融资形式愈加灵活,票据纠纷中电子票据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冲突有待协调。随着票据资产化的步伐加快,票据融资流转形式丰富,涉及相关法律规定与交易规则争议也逐渐增多。在多起电子票据案件中,因电票特征与传统票据规则不兼容,电票持票人在出票人或承兑人破产程序中部分受偿后,拆分剩余未受偿的电票金额向各背书人追偿,涉及电票规则、票据法、担保制度、破产法的冲突与衔接,易引发争议。

    四是平台类融资监管收紧,群体性案件增多,刑民交叉问题突出。随着对互联网平台监管的不断增强,大量互联网融资平台非法经营受到遏制,资金池难以为继。有的融资方为骗取融资而伪造底层资产,引发群体性纠纷,刑民交叉问题凸显。在相关融资类纠纷中,因合同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而影响合同效力的争议比较集中。

    保险业车辆财产保险纠纷占比较高

    保险业案件特点和趋势如下:一是车辆财产保险纠纷占比较高,该类保险业务仍需进一步规范。三年多来,上海金融法院审结的车辆损失财产保险纠纷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数量的一半以上。在该类案件中虽涉及不同保险公司,但案件争点呈现同质化倾向,反映出保险公司存在定损程序不规范、证据意识较薄弱、定损标准约定不明等问题,此外车辆损失核定行业存在乱象,进一步催生和激化了车损理赔纠纷,亟需引起重视。

    二是涉企业雇主责任险案件增多,该类型保险合同条款需要进一步明确统一。根据部分企业雇主责任险中约定的条款内容,其赔付的范围在金额以及赔付情形等方面存在较为严格的限制。部分保险合同中对于赔付范围限定于实际损失与社会工伤保险部分的差额,部分保险合同将雇员范围限定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立了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等。因上述不同约定以及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导致了该类型案件在实践中是否赔付争议较大,易引发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亟需保险公司进一步统一明确保险相关条款。

    三是免责条款性质认定及效力争议较多,该类条款规范有待进一步细化。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实践中免责条款的形式不一,条款所处合同位置较为分散。随着新型保险不断出现及互联网保险的普及推广,免责条款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导致该类争议频发,当事人往往就是否构成免责情形,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等问题产生争议。

(编辑 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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