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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要求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

2019-03-14 18:21  来源:证券日报网 包兴安

    本报记者 包兴安

    近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表示,纳入2019年度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以下简称整合方案)的资金,不得安排用于“负面清单”事项。

    据介绍,2016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的有关工作要求,有序推进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整合试点),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从近年巡视、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情况看,一些地方仍存在政策把握不够准、方案编制不够实、项目安排不精准、审核备案不够严、部门合力不强等问题。

    《通知》要求,准确把握政策,杜绝借整合之名乱作为。在832个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已脱贫摘帽县,以下简称贫困县)开展整合试点,其中,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涉农资金限定在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督促指导贫困县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围绕年度脱贫任务,严守现行扶贫标准,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使用整合资金并优先用于有助于贫困人口持续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832个贫困县中已正式公布的脱贫摘帽县,可根据巩固脱贫成效需要,将整合资金适当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纳入2019年度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以下简称整合方案)的资金,不得安排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等。具体“负面清单”由省级财政、扶贫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按程序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整合试点相关文件及管理办法存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各地要在2019年3月31日前修订完毕。

    《通知》指出,要彻底放权到位,取消限制统筹整合的各项规定。

    按照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要求,各地要着力治理对整合试点支持不坚决甚至软抵制的问题,对查实的典型案件,坚决予以曝光,见人见事,严肃追究责任。

    《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明确,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在试点期内继续按相关规定实施。因此,各省要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约束性任务的有效衔接,但不得以部门专项规划、约束性任务为由限制贫困县统筹整合资金,不得考核贫困县约束性任务完成情况。要全面梳理各级各类管理办法,及时取消对贫困县相关项目资金开展考核等限制整合的要求。

    对于纳入整合范围的各项中央财政涉农资金,分配给试点贫困县的资金增幅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832个贫困县中已正式公布的脱贫摘帽县,在保障其巩固脱贫成效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资金增幅是否再作统一规定,以及在保障全部贫困村达到退出标准的前提下,能否安排整合资金支持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问题,由省级财政、扶贫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并按程序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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