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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交易制度改革满半年 市场“三大怪象”得到遏制

2018-07-22 16:34  来源:证券日报网 左永刚

    本报记者 左永刚

    近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新三板交易制度改革半年报,自今年1月15日新交易制度上线运行半年以来,市场成交量、成交金额同比有所下降,但市场交易秩序明显规范,异常交易、极端价格大幅减少,如三大怪象得到遏制,包括“钓鱼单”行为彻底杜绝、避免了“乌龙”交易行为、做市股票收盘价抗操纵性得到提升。

    根据于今年1月15日实施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将原协议转让方式优化调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巩固优化做市转让方式,并为全部股票统一配套盘后协议转让。

    改革符合制度设计预期

    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交易制度运行半年来,市场价格发现功能持续改善,挂牌公司股票价格的公允性显著提升;市场交易秩序明显规范,异常交易、极端价格大幅减少;做市转让制度优势得以发挥,盘后协议转让需求得到满足;虽然市场成交量、成交金额同比有所下降,但总体上看,新交易制度实施后,市场运行质量有所提升,改革符合制度设计预期,为进一步深化新三板改革奠定良好基础。

    具体来看,一是市场定价功能显著提升,集合竞价股票估值水平持续向好。新交易制度实施以来,已产生集合竞价成交价的股票中,估值畸高、畸低的股票数量下降13.47%;一级市场发行价格较发行预案公告日前收盘价的偏离程度收窄,其中偏离程度在10%以内、20%以内的发行预案数量占比为30.33%和41.23%,分别较制度改革前提升4.79个百分点和3.02个百分点;集合竞价股票买卖价差有所收窄,平均买卖价差为12.45%,较原协议转让股票下降6.19个百分点;盘后大宗交易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金额占比为25.78%,以当日收盘价上下10%区间内成交的金额占比为59.76%。盘中交易价格对盘后成交的指引效应显现。

    二是集合竞价方式下成交价格稳定性明显提升。新交易制度实施以来,股票当日收盘价较前一日收盘价波动幅度降至10.71%,较原协议转让股票下降6.19个百分点,成交价格波动率下降,1月份至6月份集合竞价股票逐月收盘价平均波动幅度始终保持在10%附近,成交价格稳定性持续向好。新交易制度实施后,日内振幅在10%以上且该情形累计发生超过20个转让日的异常波动集合竞价股票仅出现1只,改革前,这类股票多达172只,异常波动股票数量明显减少。

    三是市场成交效率持续改善。新交易制度实施以来,集合竞价股票数量申报成交率升至11.67%,与原协议股票定价申报成交率相比,提升2.21个百分点,从趋势看,集合竞价股票申报成交率整体呈上升趋势,6月达到12.33%,较1月提升2.35个百分点。集合竞价方式下,投资者订单拥有价格改善机会(即以优于申报价格的价格成交),新交易制度实施以来,有32.29%的投资者订单得到了价格改善,平均价格改善幅度(即成交价格优于申报价格的幅度)为4.73%,价格改善效果明显。

    市场乱象得到有效遏制

    伴随市场价格发现功能持续完善,市场操纵成本和操纵难度大幅提升,交易秩序明显规范。如原协议转让方式下的市场乱象得到有效遏制。集合竞价方式下,订单通过一定竞争形成成交价格,提高了试图以极端价格成交的操纵成本。新交易制度实施以来,1分钱极端价格成交被完全杜绝;以操纵股价方式进行的非法销售行为,因操作难度的增加而明显减少;以定价申报、点击成交为获利基础的“钓鱼单”行为,亦因交易方式的改变而被彻底杜绝。

    据介绍,由于成交方式和订单类型得以简化,投资者“乌龙”交易行为得以有效避免。集合竞价制度实施后,原协议转让方式下三种订单类型变化为一种订单类型,避免了因订单类型复杂、投资者误操作而被抢单的“乌龙”交易行为,投资者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更值得关注的是,做市股票收盘价抗操纵性得到提升。本次交易制度改革将做市股票收盘价优化调整为最后一笔成交前15分钟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调整后的做市收盘价较当日盘中成交量加权平均价的偏离幅度下降近25%,做市股票收盘价的抗操纵性大幅提升。

    做市大宗交易 需求得到满足

    为解决市场广泛关注的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大宗交易需求无法实现问题,本次交易制度改革为做市股票配套了盘后协议转让制度,运行半年来制度实施效果明显。

    一是做市大宗交易需求得到满足。新交易制度实施后,原做市盘中单笔成交10万股或100万元以上的疑似约定交易,由制度改革前的日均2013.21万元下降到日均164.25万元,同时,做市盘后协议转让日均成交金额达5203.27万元,是原盘中疑似约定交易投资者真实交易需求的5.17倍。特别是原做市挂牌公司收购难问题亦通过盘后大宗交易得到有效解决。截至6月底,做市挂牌公司已完成的收购事项中,基本全部通过盘后大宗交易实现交割。原做市股票因收购实现障碍被迫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的困境不复存在。

    二是投资者大宗交易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其交易成本亦明显下降。原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约定交易通过盘中做市商“倒手”成交实现,需额外负担做市商报价价差成本。新交易制度实施后,投资者通过盘后协议转让直接成交,无需再额外负担做市商报价价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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