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田鹏
10月19日,为促进和保障《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先行赔付活动实施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更好发挥先行赔付制度快捷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的功能作用,中国证监会起草《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共21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先行赔付的适用主体和基本定位,规范先行赔付的主要实施程序;二是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托服务方式和范围,以及先行赔付过程中相关单位的协同机制;三是明确支持、鼓励实施先行赔付,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依规将先行赔付相关情况作为行政许可审查、行政处罚裁量、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等的考量因素等。
市场人士表示,《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先行赔付活动的具体实施方式,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先行赔付过程中的受托服务范围,为市场主体主动实施先行赔付提供公开指引。
细化全流程规范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三条,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上述法定主体范围,已为先行赔付机制划定基础框架。《指导意见》立足资本市场赔付实践进一步扩容适用范围,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纳入自愿先行赔付的参照适用范畴。
同时,《指导意见》强调先行赔付属于前述主体与受损投资者之间的自愿民事和解,先行赔付主体主动实施先行赔付后,依法受让投资者对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的索赔权利,并行使追偿权。
在受托服务上,相关规定厘清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的服务定位。《指导意见》明确投保基金公司为先行赔付主体一揽子提供先行赔付方案制定与实施指导、投资者损失计算、官网先行赔付专栏开设、专项基金管理等全流程服务。同时,委托投保基金公司实施先行赔付的案件应事实清楚、投资者损失计算要素明确、先行赔付主体具有相应赔付能力并作出充分有效授权等。
在实施程序上,相关规定对先行赔付全流程作出系统性规范。首先,先行赔付主体应当在重要节点及时发布公告,做好投资者沟通,为投资者参与先行赔付提供便利,充分保障投资者权利。其次,先行赔付主体应当参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妥善制定先行赔付方案,载明必要内容,醒目提示接受先行赔付的法律后果等,并在先行赔付方案发布前将赔付资金足额划入专项基金账户。再次,投资者可以在投保基金公司官网先行赔付专栏查询,并在公告载明的申报期限内自主选择是否接受先行赔付。申报期限届满后,按先行赔付方案向接受先行赔付的投资者划付赔付资金。
在配套协同上,文件明确由投保基金公司一揽子受托后,统筹委托数据支持、技术保障、投资者服务、资金划付等事项,推动相关单位、证券公司及其营业网点协同支持,打通赔付各环节堵点,提升群体性赔付的落地效率。
在正向激励上,赔付主体出于追偿需要,可于先行赔付后从投保基金调取相关案件材料;证监会可依法依规将先行赔付实施情况,作为行政许可审查、行政处罚裁量、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等的考虑因素,以监管正向引导提升市场主体主动赔付的内生动力。
补齐制度短板
先行赔付是《证券法》确立的证券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之一,属于证券民事侵权领域的倡导性安排,核心在于鼓励市场主体通过自愿赔付、自主和解的方式快速化解群体性纠纷。近年来,随着个案实践不断丰富,先行赔付已在多起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案件中落地,让大量受损投资者免去漫长诉讼流程、较快获得赔偿,制度价值经受住市场检验。
以广道数字虚假陈述案为例,该公司为北交所首单重大违法退市企业,在监管引导下保荐机构五矿证券自愿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由投保基金受托管理、依托中国结算通道批量兑付,7680名投资者获赔1.78亿元,赔付金额覆盖率达99.58%。
但与此同时,原有规定偏原则化、缺少统一操作指引,不同案件在主体范围、损失核算、资金管理、追偿衔接等环节做法不一,一定程度影响制度适用的统一性与纠纷化解的质效。
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铭颜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本次《指导意见》正是监管部门在坚持引导、规范工作思路下,对过往实践的系统复盘与固化。一方面以标准化流程、清晰权责划分,打消市场主体主动赔付的实操顾虑,鼓励责任主体靠前化解矛盾;另一方面通过资金专户前置、信息公开、自主选择等安排,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与选择权,在“快速赔付”与投资者权益保护之间实现平衡。
长远来看,随着规则落地完善,先行赔付将更规范、透明、可预期地运行,持续丰富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具箱,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培育市场主体自主和解、行政引导、司法兜底的多层次纠纷化解生态,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
(编辑 上官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