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微信

证券日报微博

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股票频道 > 证券要闻 > 正文

深交所发布关于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12-19 20:00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讯 (记者田鹏)12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联合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参与深交所债券市场相关回购业务,旨在进一步深化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提升市场国际化水平。

    《通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公告及两市所业务规则制定,清晰界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参与的债券回购业务范围,包括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及在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作为逆回购方融出资金。同时明确,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动态调整业务范围,保障政策的灵活性与适配性。

    在业务规范方面,《通知》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相关业务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两市所相关业务规则。针对不同参与渠道,《通知》作出差异化规定:直接参与业务的,需按照《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办理账户、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渠道参与的,则需遵循对应渠道的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实施细则。

    委托交易与协议签署环节,《通知》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需委托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作为交易参与人。其中,开展通用回购前,需与委托的深交所会员签署回购委托协议;开展协议回购、三方回购前,需签署相应回购交易主协议及其他必要文件,参与三方回购还需按规定完成投资者适当性备案。

    为防范市场风险,《通知》对交易参与人和结算参与人提出明确要求。交易参与人需勤勉尽责,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违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深交所报告;结算参与人需严守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强化结算风险管理,针对风险隐患及时处置并向中国结算报告。

    监管层面,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将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委托机构的交易、登记、结算等行为开展常态化监测,对违规行为依据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确保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编辑 黄力)

-证券日报网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社有限责任公司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240020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京B2-20250455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201377号京ICP备19002521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

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

官方客户端

安卓

IOS

官方微信

扫一扫,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