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晓璐
“无论是柜面交易,还是线上交易,仅是交易场所和途径的区别,对于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要求并没有本质的差异,不会因为线上交易就减轻或免除金融机构相应的适当性义务。”5月15日,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二庭法官李默菡在北京金融法院“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回答《证券日报》记者关于“对于线上交易和柜面交易,对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认定是否存在差异”的提问时表示。

北京金融法院供图
李默菡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线上交易的适当性义务审查,一般也会采取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审查形式,主要审查金融机构线上销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电子化文件和手续是否完备等。重视实质审查,主要审查金融机构了解客户的真实性、产品信息准确完整性以及客户和产品匹配度,重视投资者实质性理解产品风险,并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若金融机构仅完成线上销售流程“走过场”,可能被认定为“未实质履行义务”。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金融机构作为线上销售流程的设计者和提供方,应当完整留存客户购买产品的电子证据,全流程记录客户操作节点,确保数据不可篡改,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李默菡表示,对于投资者而言,线上操作的自主性更强,可能也更容易忽略风险提示,或者界面设置导致投资者没有充分理解产品风险,投资者应当提高风险意识,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且要认真完整阅读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知悉“买者尽责”理性投资。
(编辑 乔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