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邢萌
1月7日,证监会就《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X号--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药品及医疗器械公司招股说明书指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6日。
证监会表示,试点注册制以来,科创板、创业板产业聚集和板块效应逐步显现,药品及医疗器械行业市场投资热情较高、上市数量较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总结审核注册案例基础上,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突出行业特点,力求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起草了《药品及医疗器械公司招股说明书指引》。
《药品及医疗器械公司招股说明书指引》共17条,明确了行业适用范围,并聚焦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关于适用范围。考虑到业务和主要经营模式的差异,本指引适用于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研发、生产、销售业务的公司,不包括从事原料药生产、医药行业外包服务(CRO、CMO、CDMO等)、医药流通业务的公司。
二是关于风险因素。避免采用笼统、模板化的通用表述,要求发行人结合行业特点及自身业务披露特定风险因素。
三是关于业务与技术。强化针对性,结合行业特点对销售模式、生产模式、知识产权、经营资质与业务合规性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是关于财务会计信息。要求发行人结合行业特点,重点披露与收入确认、研发投入、销售费用有关的信息。
(编辑 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