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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资本市场撒谎 成本还是很高的

2021-03-11 16:01  来源:证券日报网 吴晓璐

    本报记者 吴晓璐

    “公司财务造假1个多亿,赔了三个多亿的真金白银。这就是在资本市场违法的成本。”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2021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系列解读全媒体直播访谈第二场活动上,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以某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案为例来说明,“在资本市场撒谎的成本还是很高的。”

    《证券日报》记者据证监会网站不完全统计,截至3月10日,自去年以来,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开出32张财务造假罚单。另外,因触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去年2家上市公司的10名前高管收到刑事判决书。

    市场人士认为,打击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关键是“追首恶”、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精准打击要不枉不纵。目前,资本市场立体化追责体系的威力逐渐显现,为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立体追责体系显威

    去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大幅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提高针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去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和投服中心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配套规则,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

    今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并且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随着立法的完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犯罪行为的成本显著提高,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的立体追责体系已经形成,这是维护资本市场诚信秩序的内在要求,也是造假者必须付出的代价。”刘贵祥表示。

    从去年以来,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体追责体系效力得到进一步发挥。

    从行政处罚角度来看,《证券日报》记者据证监会网站不完全统计,截至3月10日,自去年以来,证监会开出32张财务造假罚单,涉及33家公司(含非上市公司)。另外,证监会公布的2020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中,6起为财务造假案。

    民事追偿方面来看,去年年底,杭州中院已经对五洋债欺诈发行案进行一审判决,此案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此外,南京中院、上海金融法院、广州中院也开始采用代表人诉讼对财务造假案件进行审理。

    刑事追责方面,据证监会网站,去年,证监会向公安机关移送及通报案件线索116件,同比增长一倍,打击力度持续强化。

    另外,《证券日报》记者据裁判文书网获悉,因指使或实施财务造假,去年,来自2家上市公司的10名时任高管收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与此同时,2家上市公司也面临着股民巨额索赔。

    “对于严重侵害资本市场的违法行为,必须动用刑法,以刑罚这种最为严厉的惩罚方式予以规制,对犯罪人予以教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中华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说民事责任侧重于从正面角度维护公平正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主要从侧面惩治破坏公平正义的行为,行政责任对应相对轻微的违法行为,刑事责任则对应相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只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规制体系相互衔接、完备,才能在法治层面上将资本市场治理出成效。”

    “追首恶”精准打击

    “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都是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核心高管人员的操纵下实施的。只有进行精准打击,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财务造假行为。因此,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更加重视‘追首恶’,让真正做坏事的人直接承担责任。”刘贵祥表示,

    “最近,大股东、实控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有所增加。”近日,一位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证券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证券日报》记者据上市公司公告梳理,自去年以来,8家上市公司高管(包括财务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和实控人等)涉嫌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实施逮捕。其中,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精准打击的意义同时包含不枉不纵两个方面,既不放纵违法、违规行为,也不任意扩大打击面,让责任主体心服口服。

    此外,“在防范和抑制财务造假方面,发挥好‘看门人’的作用至关重要。”刘贵祥表示,近年来,有一些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履行“看门人”职责的时候“打瞌睡”,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需求,配合进行造假活动,不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因此承受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同时,在有些财务造假案件中,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财务造假活动,因为核查手段等限制没有发现,在这种情况下,也强调责任追究的过罚相当,责任与过错相一致,而不是采取“一刀切”,不问过错程度一律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据证监会网站,去年证监会新增中介机构违法立案案件15起,其中涉及审计机构9家,证券公司2家,评估公司1家。市场人士认为,未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中,中介机构被判承担连带赔偿或补充赔偿责任的会越来越多。

    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近年来,多家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中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如上述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中,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部分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零容忍”的执法理念要取得预期效果,非常重要的是努力实现精准打击,做到罚当其责。关键是抓住“关键少数”、严格“看门人”责任。“管控好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群体,对于防止和抑制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至关重要。针对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看门人’,要根据其实际作用和责任,具体落实约束机制。”

    “需要注意的是,在惩恶汰劣的同时,也有必要弘扬市场正气、鼓励先进,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表现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郭雳如是说。

(编辑 张明富 乔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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